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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10/10 1.5w 阅读 214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

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6〕8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加快我州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合理增加卫生资源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推动我州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完善政策,平等准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社会办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3.正确引导,依法监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州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左右,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加大规划引导,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一)科学合理制定规划,规范社会办医审批权限。州县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依据本地区人口辐射范围、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布局,要给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留出空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低于总量25%的县,除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公立医院,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新增医疗资源优先由社会资本举办。要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区域、距离等限制。(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社会资本新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其执业验收、床位核定、变更名称、增设诊疗科目等按审批权限办理。(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综合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在新建城区、集中住宅区、中心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规范和放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和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养生保健、特色康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不作布局限制。(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负责)    

(四)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增加竞争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和PPP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合理确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除性病、计划生育、产科等科目应符合相应规定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改善执业环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土地使用政策。各级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社会办医用地。鼓励盘活自有存量土地用于医疗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从事医疗设施建设,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用于医疗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且连续进行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用途暂可不作变更。新增用地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办理,严禁借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名义申报挪作他用。(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加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力度,扩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范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平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相关任务,按照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各县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各县人民政府,州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融资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州发展改革委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负责)

(五)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管理上一视同仁。执行同等的准入、退出、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等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人事和社会保障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营医疗机构应为其医务人员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务人员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多点执业,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实施办法按省、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学术和培训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本州科研课题设置、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职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本州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平等吸纳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相应的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和专业职务的机会。(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医院管理培训等。(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政策。科学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受规划数量、医院规模和阶梯配置的限制并可预先采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允许门诊部等不设床位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免设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采取与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合作的形式提供服务。(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监管服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按相应许可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服务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州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负责)

      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把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储存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药房规范化管理纳入社会办营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规定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严禁诱导治疗和过度治疗。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民政局负责)

(三)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允许公立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对口帮扶、托管和集团化等方式加强合作与支持。新组建的组织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名称规范,按程序报批和注册。(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卫生信息平台规划。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信息化建设,重点落实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电子病历、药品质量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内容。(州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培育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七)建立和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诉渠道。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县、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怒政办发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