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安全
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6〕5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并举,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和“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路交通环境。
2016年底,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安全防护不足、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底,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实现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
国省干线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46号)要求,通过现有渠道加强管理和建设。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怒江公路管理总段、怒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等部门加强监督和配合,按期完成隐患治理目标和加强设施维护,建立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偷盗、破坏、侵占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加强运输管理、车辆监管等源头管理,保障安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治超主体,加强联动管理。
(二)农村公路(含地方管省道)
1.完善隐患台账,建立长效机制,明确治理责任,加快推进实施。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构成、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长期整治,建立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在2015年安全隐患排查基础上,于2016年6月底前完善隐患台账,结合隐患严重程度,分清轻重缓急,编制完成州“十三五”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加快实施。对安全隐患实行州、县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人,落实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治理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直至隐患治理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州政府督察室)
2.加强设施维护,依法保护设施。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范畴,加强维护和更新,遭到损毁要及时修复。各级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整合力量,建立健全联合治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偷盗、破坏、侵占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3.强化农客管理,优先整治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整治到位前,不得批准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整的,要暂停营运。对申请新开的农村客运线路,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安监等部门,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进行审核,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方可开通营运。(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教育局、安监局)
4.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要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安全风险评估,因地制宜,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合理确定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及时报批,为争取项目和及时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5.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严禁审批,不予立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安全设施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进行标准化施工。强化建设管控及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要健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由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共同验收。质量实行验收“一票否决制”,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6.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超限超载检测技术手段,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排查重点货运源头,严肃追究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有关单位、部门及企业单位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客货运驾驶人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
7.加强车辆监管。进一步加强车辆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肃追究非法改装企业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上路。严格车辆登记和年审,对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年审。(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成立由州交通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州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怒江公路管理总段、怒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公路联合执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等工作。怒江公路管理总段对所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负总责,各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公路(含地方管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明确重点工作和完成时限,建立年度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督办,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或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州政府督察室,各公路管理单位)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一是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二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根据财力,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水毁抢险,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县级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三是引导和鼓励公路建设、公路运输等有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行业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公路管理单位)
(三)严格全程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注重经验总结,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监管、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安监局,州政府督察室)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有关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等信息,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为公路交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新闻单位)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