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国土资源局: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国土资源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房屋登记及交易职责划入州国土资源局。
2.将州林业局承担的林地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划入州国土资源局。
3.将州农业局承担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及交易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职责划入州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拟定本州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和行政双重领导;
(二)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章、政策,负责对全州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对本州范围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全州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或下级部门上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州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各县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州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承办国家、省和自治州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和交流。
(四)监督检查全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要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要违法案件。
(五)拟定本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管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和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六)拟定本州耕地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批报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七)组织实施本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定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对土地使用评估价格和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确认审批。
(八)组织本州内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州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
(九)负责本州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探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察、非法转让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利益。
(十)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查,按规定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办理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负责本州被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依法调处州内矿业权属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的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一)拟定本州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评价和监测,并对其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参与拟定本州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州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四)拟定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技术标准和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并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会同州林业部门负责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
(十五)负责全州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拟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全州土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各类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十六)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归档和社会查询服务;指导县级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七)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新闻宣传、督察、档案、机要、保密、接待、保卫、车辆、后勤、卫生、值班集体活动以及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管理外事工作,承办外事服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和落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科级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拔、考察、考核、调配及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科级别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征管科
贯彻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地籍测绘等各项年度工作所需经费计划;负责国家、省和州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拟定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耕保科
制定州内耕地保护和移民搬迁的规定、办法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时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州政府批准和上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查、汇总、批报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设,指导、督促和检查验收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局(地籍测绘科)
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发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依法对全州范围内的测绘工作实施管理,审定有关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负责对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和宗地测量等土地测绘成果进行审核认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拟定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技术标准和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并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会同州林业部门负责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负责全州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拟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全州土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各类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归档和社会查询服务;指导县级不动产登记工作;承办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规划利用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州国土开发整治、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规划;指导督促各县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定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和农地转用计划,并对各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规范土地市场和地产交易行为,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权进行管理;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则得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参与城镇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并上报审查;负责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的编制;完成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矿管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查,按规定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机关办理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依法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地质环境科(勘查储量)
拟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群采群防系统;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评价和监测,并对其开发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州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且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好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等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探矿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勘查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法组织开展职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负责辖区小型及其以下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登记工作,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储量登记的行为;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
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州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地籍测绘科副科长〉1名、规划利用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怒江州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怒江州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怒江州水利务局牵头,会同怒江州国土资源局、怒江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开展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二)怒江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受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怒江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怒江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将州农业局承担的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登记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职能移交州国土资源局。在五年过渡期内会同州国土资源局指导各县做好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纠纷调处工作,五年过渡期后完全移交给州国土资源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