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环境保护局: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环境保护国家基本国策,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察、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政府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怒江州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州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州政府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区新建、调整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拟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组织重点流域水体水质规范性环境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及防治情况公告。
(十)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十四)承办怒江州委、州人民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督察、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后勤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环保政务督察;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活动,组织协调州政府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指导并审核局领导出席的州级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方案;起草全州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编报政务信息和环境保护杂志、年鉴;承担环境突发应急事件的协调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州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考核;参与制定全州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全州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核有关领域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州环境保护基本建设计划,提出全州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建议,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并组织申报;负责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评审和绩效考核;拟订并监督执行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承担各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报预决算,承担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审核报批环保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和处置审核工作,负责培训全州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业务人员;组织全州环保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力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环保规划、环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三)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
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修订)全州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监督全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全州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州级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环保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组织指导全州环保系统环境政策与行政执法培训;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州环保局的新闻审核及发布工作,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新闻宣传稿件;指导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国内环境奖项的推荐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信息公开。
(四)污染防治科(怒江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组织编制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牵头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组织编制州级排污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信息公开。
统一协调管理全州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承担怒江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拟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协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州级审批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审批州级权限范围内(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对建设单位是否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审核;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质量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州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管理工作情况的信息公开。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怒江州生态文明建设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州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拟订自然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七彩云南怒江保护行动办公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环保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的信息公开。
负责指导、协调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生态创建示范工作,负责生态州、县、乡(镇)、村(社区)等创建示范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环境监测科
拟订并实施环境监测地方性制度和规范;指导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负责监测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州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州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编报全州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管理全州环境监测网(点),协调指导其它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承担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监测管理;组织开展全州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
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8 名(含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怒江州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怒江州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怒江州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怒江州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怒江州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怒江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怒江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三)受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委托,怒江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怒江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怒江州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