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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08/12 1.0w 阅读 255 点赞

州食药监局:

《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怒江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及重大案件的查处;发布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

(五)负责对新药研制、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和部分补充申请的审批、备案;负责中药材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特殊药品;负责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

(七)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县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等三项监测工作。

(十二)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督察督办、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人事、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信息、宣传、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对外交流、协调合作等工作;负责承办局党组、局办公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本单位专项经费和国家、省投资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拟定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规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修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制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按照规定申办、发放食品药品执法人员证件。负责全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执业药师(中药师)、药师协理和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拟定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及市场准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并按权限上报或发布质量公告;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关质量安全事故。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有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规定范围内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餐饮食品监管科

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建议,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价工作;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计划,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建议,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及评价工作;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八)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委托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行政监管工作。负责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变更及许可的初审及行政监管工作。负责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及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医疗器械质量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与药源性兴奋剂等;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制定医疗器械质量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三项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药品市场监管科

贯彻实施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指导并实施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办省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中的相关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机构监督管理及药品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用药常识,指导各县药品监督管理业务工作。

(十)综合协调与考评科

承担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各县及州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考核、评议的基础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

(十一)食品安全监督应急科(举报投诉科)

负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食品行业协会的规范性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业务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及统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专项整治活动;牵头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组织重大和专项食品安全管理督察;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法律适用的协调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协助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食品安全管理的失职、渎职案件。负责开通举报投诉平台,受理全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举报投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

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办公室副主任2名、餐饮食品监管科副科长1名、药品市场监管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州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州商务局与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管理职责的分工

1.州商务局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州商务局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州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以及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