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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08/12 2.3k 阅读 278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卫计委:

《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共产党怒江州卫生局委员会等四个党委的批复》(怒复〔2013〕31号)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国共产党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的许可职责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根据国家、云南省和怒江州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织牢基本医疗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大病救助、大病保险等四张保障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州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和临床专科建设。

5.加强中医药工作管理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我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州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州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州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州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州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党政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机关自身建设;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协调和督办各科室的业务工作。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和指导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系统内党组织建设,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考核、发展工作,负责审批吸纳新党员;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督导和指导各级党组织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政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妇联及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完成所负责的工作;督促本系统党员党费的收缴工作,以及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协助委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计生规章制度情况。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开展范围内的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受理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对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承担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教科

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档案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订全州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州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全州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综合指导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州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承担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统计工作;拟订卫生和计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

(四)医政科(州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标准;拟订全州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试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州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协调和指导全州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州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负责全州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对口支援等工作。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拟订全州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导全州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全州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州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定全州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州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州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协调全州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州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统计和申报。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六)药政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管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供给;拟订医疗器械和低值耗材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州卫生应急办公室、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控烟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州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防保组织建设;依法承担全州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制度、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州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艾滋病防治科(州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州防治艾滋病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及措施;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州防治艾滋病工作;组织开展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艾滋病宣传教育、监测检测、干预、治疗、安全套推广使用、关怀救助、技术指导及国际国内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等工作;负责全州防治艾滋病资源整合利用、统筹安排,下达中央、省、州和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督察、指导及考核评估。承担州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参与制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卫生和计生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和村级计生宣传员、社区宣传员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评审工作,推进生殖健康促进工程。贯彻执行省人口规划;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监督和检查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和资料,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指导基层基础统计台账的管理、应用和建议工作;参与全州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撰写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分析报告。拟订全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估;指导、监督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负责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与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与宣传信息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计生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指导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生工作信息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新闻、信息发布和媒体舆情监测;承担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全州人口、卫生等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医改信息监测工作。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8名。

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副书记2名(1名兼任主任,1名兼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副处级)

主任1名(正处级,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兼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主任4名(副处级,其中1名兼计生协会副会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党政办副主任2名,规划财务科副科长1名,医政科副科长1名,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副科长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与宣传信息科副科长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指导怒江州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怒江州医学会工作。

(三)与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州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州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怒江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与本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州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本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受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对涉及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与怒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怒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怒江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原怒江州卫生局、怒江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整体划由怒江州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