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农业局:
《怒江州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农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共产党怒江州卫生局委员会等四个党委的批复》(怒复〔2013〕31号)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国共产党怒江州农业局委员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农业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怒江州畜牧兽医局、怒江州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 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承包使用
权流转登记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职能划到州国土资源局。
二、 主要职责
(一) 起草或拟订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承担完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账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 负责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和运作情况分析。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对四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核发《饲料添加剂许可》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渔船、渔机、网具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兽医医疗器械和肥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七)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州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信息并组织扑灭。组织对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验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督、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 组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成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 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十) 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一) 负责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 承担怒江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农业局设1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 党政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组织综合性问题调研;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撰写部分综合性材料;负责综合性会议和重大集体活动的组织;负责文秘、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收发、后勤服务、对外联络、公务接、突发事件应急等管理。承担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全局各项工作督察、督办。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科技干部管理、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职务考试考核评聘、出国人员政审、落实政策、人事档案、侨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推荐、审查;指导管理全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考评;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自身建设、禁毒防艾、综治维稳和工、青、妇、老干及挂钩扶贫工作。
(三)种植业管理科
拟定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定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编制农业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负责粮食、经济作物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种植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有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承担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四)畜牧科(怒江州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州社会肉、奶、蛋产品需求总量平衡规划,指导全州畜牧业产业化经营,负责编制发展畜牧业的中长期生产、开发规划;制定畜牧业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化饲养;指导畜牧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提出畜牧行业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参与行业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提出畜牧行业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我,参与行业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提出畜牧行业流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区域资源开发、配置的建议;督促检查省下达的畜禽生产基地县、综示区项目实施;对国家、省、州扶持畜牧业的优惠政策提出实施意见;负责畜牧统计预警监测及畜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畜牧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畜牧业生产消费情况,提出供求平衡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和指导畜牧商品市场体系,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活畜禽、肉、奶、蛋、皮等畜产品和流通管理。组织畜品种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和标准化生产。负责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及地方良种选育保护,对进出口种畜禽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产地和产品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四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开展《种畜禽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承担怒江州百万头商品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拟订草原、草山保护建设的饲料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草山草坡的保护及合理利用,审定报批省级草食生家畜和平基地建设项目,督促检查省下达的畜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养殖业建设项目的实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法管理饲料及添加剂经营,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发《饲料经营条件合格证》;负责饲料资源的草原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和饲料业的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指导草原病虫鼠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指导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五)兽医科(怒江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测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等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协同州有关部门解决兽医卫生案件,指导和监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四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全州畜牧兽医、兽药行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省农业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科技教育与政策法规科
拟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组织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承办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生物安全监管、外来有害生物管理等工作;承办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有关工作;负责农技干部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指导农业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村可用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等工作。
拟定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农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调研;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报备,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开展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应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法制宣传培训。
(七)乡镇企业科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动行情况分析;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龙头企业发展;负责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怒江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质量安全实施监测和监管;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依法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并对农产品种植环节执行农产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农产品种植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农田建设科(怒江州中低产田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中低产田地改造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中低产田地改造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工作。建立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库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对州级各责任部门的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建设内容等进行汇总、平衡、审查并提出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中低改项目的度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参与州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评审。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负责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及时组织开展中低产田地改造典型及其成功模式、成熟做法的宣传推广。负责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统计工作。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发展要求,引导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农机产品的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工作;指导农机使用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指导农机抗灾救灾工作。
(十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科(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计划;指导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及“阳光工程”等项目的实施;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省、州有关劳转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劳动力转移综合统计、信息、宣传教育、业务交流等工作,发布劳动力转移工作信息;负责州人民政府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市场信息科
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市场开拓工作;负责怒江农业信息网的管理。承担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三)渔业科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苗种、渔用饲料、药物及渔机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四)财务科
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费和各项支农资金预算方案;做好资金安排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和全州农业系统项目建设资金内部审计审核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
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副书记2名(1名兼任局长,1名兼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副处级)。
局长1名(正处级,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党政办公室副主任2名、种植业科副科长1名、市场信息科副科长1名、乡镇企业科副科长1名、畜牧科副科长1名)。
五、其它事项
(一)牵头做好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会同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怒江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做好劳动力的组织、培训、转移和统计工作。
(二)委托怒江州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履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和渔政管理具体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职责,对怒江州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履行委托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履行职责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将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登记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职能移交州国土资源局。在五年过渡期内会同州国土资源局指导各县做好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纠纷调处工作,五年过渡期后完全移交给州国土资源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