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
“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怒江州“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督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州农业局牵头,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局、州统计局、州扶贫办、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怒江银监分局、州政府督察室等,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州“菜篮子”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4县市“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制度建设、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城镇居民满意度等6个方面。
(一)组织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县市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立、“菜篮子”工作政策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等。
(二)生产能力主要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
(三)市场流通能力主要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
(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主要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
(五)调控保障能力主要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六)城镇居民满意度主要考核城镇居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2年开展1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时间安排。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联席会议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评。考核期次年3月底前,各县市对上年度“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考核期次年4月初前报送州农业局。
(三)初步评定。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联席会议对各县市自查自评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四)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50%的比例确定抽查县市,并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实施考核。
(五)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自评报告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考核报告,于考核期次年7月底前由州农业局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六)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州农业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州委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联席会议提出书面整改报告,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对整改的事项和内容进行督察。
第九条 各县市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方,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由州农业局牵头,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州“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任务分工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