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8〕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州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措并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供应主体,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三)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区住房供需现状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各县市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收入、财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要认真研究融资政策,允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前提下,可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落实居住证制度。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行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居住证申领管理制度,实行非本地户籍承租人与城镇居民享有居住地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
(七)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住房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有关支持政策。(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经营模式转变,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发展租赁地产。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发展租赁型的养老、保健疗养、旅游等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金融办,人民银行怒江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免征时间以税务部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准;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州国税局牵头;州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措施并简化办理手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赁住房的,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发建设并租赁经营住房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州金融办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怒江州中心支行,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健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完善供地方式。结合各县市实际,根据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在保障有效供应的基础上,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持有期限内,租赁住房不允许进行销售。(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十四)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逐步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要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五)强化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要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开展租赁房源信息核验业务,逐步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及时将房屋租赁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建立联合监管体系。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检查,规范和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指导中介机构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引导群众委托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工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中介机构应提供质价相符的居间服务。价格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应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违规装修、违规群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强督导宣传。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快速落地见效。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