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和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有序推进。
二、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准确把握审核范围,依据职责权限,严格按照审核时限、审核程序、审核职责认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或者报请领导审签。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在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推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如遇疑难问题请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科联系。并于11月20日前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