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结合我州实际,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展现工作成果
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应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改革任务协调推进。要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探索有效工作模式,打造工作亮点,不断创新重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二、实施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公示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公示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等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3.公示平台。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窗口,统一公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要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衔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4.公示时限。行政执法部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有关执法信息上网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5.实施主体。全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执法信息公示主体,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记录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记录方式。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3.记录内容。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现场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举行听证会;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应当记录的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4.记录设备。实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备音像记录仪器和存储设备,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移交存储,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5.记录启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推行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6.完成时限。2019年11月30日前,州、县市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州、县市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1人配置,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确定审核范围。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3.明确审核内容。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研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4.细化审核流程。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怒江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司法局,具体负责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级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述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建设听证室和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1.怒江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州级行政执法单位目录表
附件1
怒江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陆永昌 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映安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欣荣 州司法局局长
成 员:封玉花 州政务服务局局长
杨学三 州委编办主任
杨萍珍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公务员局局长
杨智泉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和相全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局长
熊文彬 州财政局局长
李永卫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伍明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国宝 州司法局副局长
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国宝兼任。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报州司法局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州级行政执法单位目录表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民族宗教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统计局、州外办、州扶贫办、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广电局、州地震局、州档案馆、州森林公安局、州投资促进局、州烟草专卖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