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民政局:
《怒江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设立怒江州民政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加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职责;
2.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度,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检查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州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自治州州直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提出和拟订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指导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调处州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审核、批准全州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并对其进行年检;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工作。
(十)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提案议案、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研究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社会救助科
拟定全州社会救助发展规划,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指导各县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筹分配和管理各项救助资金;检查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三)救灾科
提出和拟订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承担怒江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科
搭建军地桥梁,发挥纽带作用,全面组织、协调、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相关工作;承担怒江州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怒江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怒江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参与州际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协调州(市)之间边界争议;指导州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州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编制全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承担全州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承担怒江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八)优抚安置科
拟订退役士兵按照计划,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进行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庆祝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指导全州优抚事业单位工作;组织开展优抚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九)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福利事业发展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贯彻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和涉外殡葬事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州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负责养老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有关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贯彻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假肢和矫形器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注册管理,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贯彻落实民间组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民间组织扶持、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政策;负责州级民间组织登记监管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敏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管理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在怒江的民间组织。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
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怒江州民政局在履行民间组织管理职责时,可使用怒江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