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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怒江州兰坪县 “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2016/11/07 2.1k 阅读 78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怒江州兰坪县 

“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96号

兰坪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2016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兰坪县营盘镇东坞隧道往黄登电站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已经造成5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兰坪县 “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

 组  长:和金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聪山   州安监局局长 

杨宝泉   州纪委监察局党委副书记、正处级纪律

检查员、监察员

张庆忠   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贾春雄 州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科长

赵海龙   州总工会主任科员

周贵平   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

周  磊 州安监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赵勇翔 州安监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姚  成 州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李晓明州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副科长

杨万峰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三级警长

杨小权 兰坪县安监局党组书记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为州安监局。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请各参加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遵守纪律,服从调查组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

(五)请兰坪县人民政府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事故调查组联络员为州安监局赵勇翔。

(二)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牵头单位。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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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