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怒江州兰坪县
“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96号
兰坪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2016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兰坪县营盘镇东坞隧道往黄登电站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已经造成5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兰坪县 “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
组 长:和金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聪山 州安监局局长
杨宝泉 州纪委监察局党委副书记、正处级纪律
检查员、监察员
张庆忠 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贾春雄 州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科长
赵海龙 州总工会主任科员
周贵平 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
周 磊 州安监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赵勇翔 州安监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姚 成 州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李晓明州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副科长
杨万峰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三级警长
杨小权 兰坪县安监局党组书记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为州安监局。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请各参加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遵守纪律,服从调查组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
(五)请兰坪县人民政府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事故调查组联络员为州安监局赵勇翔。
(二)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牵头单位。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