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全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主体由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州、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做好职能移交工作,实现平稳、有序、无缝移交。
三、移交工作完成之前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能继续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
四、编制管理部门要落实好职能划转、机构和编制设置等相关工作。
五、职能移交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各自监管责任,确保我州民爆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