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
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和《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审批部门根据各自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出资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的,也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在实施不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内部审批过程中,需要作为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三)具有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企业投资核准过程中,需要作为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之外,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合理性原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三)必要性原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四)便民高效原则。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分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情况,研究提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编制中介服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一)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对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逐条逐项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确保中介服务事项的行使主体、名称、类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各项内容准确无误。
(二)大力精简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逐项说明所列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全州该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是否存在对中介机构实行数额或地域等不合理限制、拆分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违规收费等内容。并提出以下初步审核意见:
1.保留。对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求,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研究提出保留的意见。
2.取消。不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研究提出取消的意见。
3.合并。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要求,但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的,研究提出合并的意见。
4.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确需保留但设定依据不足的,由各审批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中介服务事项虽有合法性依据,但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的,提出修改相关设定依据后予以取消的意见。中介服务时限较长的,研究提出缩短服务时限的意见。对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及目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研究提出规范收费的意见。
(三)切断中介服务的利益链条。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围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的,主管部门要提出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或职责取消的意见。
(四)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要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清单之外,不得设立任何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要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除对本级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外,还要牵头对行政审批终审权在省级,中介服务事项设定在州级层面以下的事项进行清理,并提出规范意见。州编办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州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部门务必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本系统(包含本级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终审权设在省级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在州以下的事项)清理规范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含电子版)报送州编办(联系人及电话:林发军,3888010)。
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3.怒江州州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行政许可)(右击目标另存为)
4.怒江州州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内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右击目标另存为)
5.怒江州州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部门所属中介机构)(右击目标另存为)
6.填报说明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