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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2019/01/09 1.8w 阅读 549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精神,促进我州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老年群众获得感,培育一流的健康养老生活目的地。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

1.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申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投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州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州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州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五)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1.优化审批流程。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力量申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落实好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出的消防便利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县市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同时,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化运营或开展公建民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等,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全国、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国家、云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怒江养老企业(社会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服务诚信等信息。逐步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县市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对诚实守信养老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机制。同时,要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补齐短板,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七)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建立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为目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各县市负责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八)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政府要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延伸服务范围,创新管理机制,改革服务模式,打造新型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

(九)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强化经费保障,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原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住众多的小区改造。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县、市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谋划好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大适老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同时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严格执行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

四、创新体制,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积极打造绿色健康养老品牌

充分利用我州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保健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具有怒江特色和影响力的养老服务产业,打造绿色健康养老品牌。

(十一)支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我州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服务功能齐全、康养设施完备、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和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的,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老年地产项目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提升老年宜居环境。

(十二)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十三)促进医养结合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医疗卫生机构须每年为签约老年人开展1次免费健康体检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有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十四)推广使用老年人产品用品

积极引进适合老年人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重点领域的新型产品用品和先进技术,加强使用指导培训,全面推广使用。引进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先进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种类,在保障产品安全性、实用性的同时,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十五)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探索开展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有关业务,做好有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和开发经营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加大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力度,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五、强化支撑,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六)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与当地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发展态势、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比例不低于30%。

(十七)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各县市要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制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提供,也可利用存量房产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举办养老院。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有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有关手续后办理。

(十八)落实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为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转变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可依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十九)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引导和支持怒江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有关专业,创新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护理员培训激励机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及工资增长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城市落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六、加强监管,保障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强化服务监管

要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监管。严禁以开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防控工作。依法查处在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人权益、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推销金融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十一)强化行业自律

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广应用《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二)强化舆论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善文化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行老年人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理念,防范和依法打击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三)强化督促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州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1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

州民政局、工商局、商务局等

2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3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4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5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老龄办、工商局、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6

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州民政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7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州民政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税务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8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9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州民政局、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0

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1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办,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2

积极打造绿色健康养老目的地

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计委、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市人民政府等

13

发展适合老年人的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州银监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4

加强统筹规划

州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5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6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州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银监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7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州银监局、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州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8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19

加强服务监管

州民政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老龄办,人民银行怒江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20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州民政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21

加强督促落实

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怒政办发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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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