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规范管理,坚决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易地扶贫搬迁成果,根据《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保障20条措施》,特制定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属于扶贫保障性住房,国家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解决贫困户的贫困问题,主要目的是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严禁私下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并派驻工作队,加强对安置点群众以及安置房和公共财产的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安置点后续管理措施办法,制定社区公约,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安置房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档案齐全、安置户信息清楚、安置对象精准。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仍属集体所有,禁止城镇人口购买和违规转让,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安置房进行重新分配。群众搬迁入住后,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1人户安置房除外),安置房不得进行交易。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置房违规转让、转租、转借问题管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在分配安置房之前,要确保对象精准,安置房的实际居住人与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标注对象信息须完全一致,搬迁协议和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明白卡”有关信息与实际居住人信息须一致,搬迁对象须严格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定公示、乡复核、县审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严禁假借搬迁对象之名非法获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现象发生,一经发现,除收回安置房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搬迁对象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得擅自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赠与亲友或他人。凡发现存在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赠与安置房的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或赠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生的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产权人死亡,其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其房产由继承权取得的,不属于违规转让、转租、转借范围,但需要到公正部门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继承手续和登记备案。
第八条 鳏寡独居老人的单人单户安置房,按国家政策规定产权为政府所有,居住人员死亡或者户口转移后,安置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作为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违规擅自改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或者在安置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整改或恢复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安置房。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防范和制止一切破坏扶贫工作成效的行为发生,严禁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关于《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