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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的通知

2019/01/09 1.8w 阅读 53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规范管理,坚决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易地扶贫搬迁成果,根据《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保障20条措施》,特制定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属于扶贫保障性住房,国家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解决贫困户的贫困问题,主要目的是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严禁私下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并派驻工作队,加强对安置点群众以及安置房和公共财产的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安置点后续管理措施办法,制定社区公约,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安置房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档案齐全、安置户信息清楚、安置对象精准。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仍属集体所有,禁止城镇人口购买和违规转让,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安置房进行重新分配。群众搬迁入住后,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1人户安置房除外),安置房不得进行交易。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置房违规转让、转租、转借问题管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在分配安置房之前,要确保对象精准,安置房的实际居住人与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标注对象信息须完全一致,搬迁协议和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明白卡”有关信息与实际居住人信息须一致,搬迁对象须严格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定公示、乡复核、县审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严禁假借搬迁对象之名非法获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现象发生,一经发现,除收回安置房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搬迁对象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得擅自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赠与亲友或他人。凡发现存在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赠与安置房的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或赠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生的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产权人死亡,其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其房产由继承权取得的,不属于违规转让、转租、转借范围,但需要到公正部门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继承手续和登记备案。

第八条  鳏寡独居老人的单人单户安置房,按国家政策规定产权为政府所有,居住人员死亡或者户口转移后,安置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作为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违规擅自改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或者在安置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整改或恢复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安置房。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防范和制止一切破坏扶贫工作成效的行为发生,严禁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关于《怒江州防止违规转让、转租、转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10条规定》的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