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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7/07 5.8k 阅读 350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

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流域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怒办发〔2017〕11号)的有关安排部署,切实加强怒江两岸面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澜沧江、独龙江流域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我州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坚持更加科学的理念、更加有力的措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采取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定不移、毫不松懈地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怒江两岸面山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对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全州范围内一律停止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采矿权审批。将禁止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的相关决定纳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实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一票否决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非法采石采砂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结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本着优化产业布局、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按“有序退出”原则,逐步淘汰关闭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采矿权,通过三年攻坚行动, 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使怒江两岸面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整治范围

(一)怒江两岸面山的开山采石企业。位于怒江两岸面山的开山采石企业按“有序退出”原则,逐步淘汰关闭。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从事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一律纳入专项整治范畴。

(二)怒江两岸面山违法违规开山采石企业。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保、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

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3.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4.不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

5.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工作步骤

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6月下旬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7年6—8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传达、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对此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整治工作范围,认真梳理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情况,准确统计应参与整治数量。对所有整治对象进行分类建档,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分别制定整改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2018年9月)。主要工作是对各县(市)辖区内怒江两岸面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在整治工作期间,全州范围内一律停止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采矿权审批。对违法违规开山采石行为,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影响视觉、影响环境、影响旅游发展等),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制定关闭计划,逐步淘汰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属地县(市)委、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关闭到位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闭矿山标准:1.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3.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4.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6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档案,对整治清理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推动整治工作落地扎根。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督察组,对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全面禁止怒江两岸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禁采工作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对禁采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对怒江两岸面山禁采区域划分片区,确定片区责任人为“片长”,制作包含“片长”责任和责任片区等内容的标识,并在其所负责的片区醒目地段进行公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采工作实行“州级统筹、县(市)负责、部门监管”的管理原则,要加强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健全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定期会商、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自上而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监管和打击合力。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矿业权设置管理;要加强日常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要坚持边打边治,综合整治,保持高压态势;要强化法治思维,注重法治方式,依法严格监管,维护禁采局面。

(二)规划控制,全面禁止。在各类保护区、天然林公益林区、国家重点公益一级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城市)面山,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矿界与村庄距离小于500米的区域内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区域禁止开山采石。全面禁止怒江两岸重要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严格保护沿江两岸可视范围内的山体自然状态。明令禁止开采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建采石采砂等项目。对己有采石采砂采矿权,按“有序退出、逐步关闭”的原则进行处理。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制定关闭计划,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年内分批予以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确因重大民生工程砂石需求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沿江、沿路醒目区域设立标识牌,发布禁采公告和禁令。禁采区域设立要结合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严守生态红线,与国土、环保、水务、林业、住建、交通等部门相关规划衔接统一,逐步实行一张图管理。

(三)多措并举,恢复治理。按“谁开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坚持恢复治理与预防并重,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采取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等工程和生物措施,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属开山采石、河道采砂、公路开挖、水电建设等工程活动造成破坏的,由责任主体负责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丧失的废弃采石采矿区,以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筹措治理经费相结合,进行恢复治理;属自然因素造成并威胁群众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山洪灾害的,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由国土、水务等部门负责恢复治理;陡坡垦殖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部门结合退耕还林还草进行恢复治理。坚持恢复治理与预防并重,形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快努力还旧账、不再欠新账的工作局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属怒江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再另行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州国土资源局作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怒江两岸面山全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日常组织、督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怒江两岸面山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采取高标准、严要求、铁纪律、刚执行,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不严厉、不细致的突出问题,对梳理出的情况,要抓落实、出成效。

(三)高度重视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对排查怒江两岸面山开山采石企业的数量、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处理方式、完成整改的数量、关停取缔的数量等作详细统计,并于每个整改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阶段工作小结及相关信息数据上报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杨照河,0886—3631911,邮箱:47840936@qq.com)。

(四)广泛宣传,营造气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禁采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采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为禁采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州委、州政府督察室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禁止怒江两岸开山采石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因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对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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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