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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07/12 8.9k 阅读 148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怒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53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背景。怒江州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利工程管养困难,区域性、时空性、工程性、结构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全州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州加快构筑供水安全保障网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结合,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助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务改革、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措施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坚持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并举,保障农业用水需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坚持供需统筹。加强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加强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条件,尊重农民意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改革。

(四)总体目标。用8年时间,在全州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根本转变。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有条件的灌区、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等重点区域要加快改革步伐,力争通过3—5年时间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颁发用水权证,明晰农业水权。根据年度来水量预报,实行年度动态水权。县(市)或水管单位建立水权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对用户结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包括完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加强供水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丰枯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州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水价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区域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项目,可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按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灌区控制范围内,限制开采地下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实行农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建立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在工程体系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运行的地方,实行终端水价。

(七)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加快骨干工程建设,加强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干支渠道防渗衬砌、管道建设、涵闸维修、泵站更新改造,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加快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建设,整合高标准农田、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田间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行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结合区域输配水形式,选取合适的计量设施。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流量计、量水堰等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区域,计量设施可实行智能控制,精准计量到户。

(八)推广农业节水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产量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禀赋,以水定种,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超采等水资源短缺区域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全面推广旱育秧和“薄、浅、湿、晒”水稻节水灌溉制度,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行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示范,各县(市)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1—2个节水型示范灌区,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九)加强农业供水管理。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坚持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依法管水,科学调配水资源,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优质的运行机制,保障农业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用户要按期、足额缴纳水费。农业水费实行专款专用,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水文边界(渠系、管网)或行政区划为单元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社,加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权分配、水费计收等工作。 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建立自建自管自用型、自建自管共用型、共建共管共用型和公建公管共用型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使用模式,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理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

(十一)建立农业水价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具体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县(市)确定。建立节水奖励机制,结合农业用水定额、降雨量、供水远近、地形地貌、同区域同类型作物年度亩均用水量,确定标准亩均节水量奖励基准。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按照节水量给予分档奖励,提高用水对象主动节水积极性。节水奖励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要统筹各级水管单位工程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农村水利“一事一议”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及其他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农业水费结余资金等,拓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农业用水节水奖补。

三、组织实施 

(十二)制定方案。各县(市)成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员会,引导干部群众掌握政策,凝聚共识,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

(十三)建立机制。各县(市)要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科学计算用水总量,建立水权分配(交易)机制、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机制、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节水奖励机制和约束考核机制等,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四)完善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配套工程、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

(十五)考核验收。州、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考评。对未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区域要减少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扣减农业水价补贴经费,督促其限期完成改革任务;鼓励资金投向改革进度较快、效果较好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加快特色生态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配套政策落实,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区域倾斜。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州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务部门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农业部门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十八)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成本公开、水价公示制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乱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改革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精心组织实施。2016年确定了泸水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全州各县(市)全面推开。根据本指导意见,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各县(市)、各部门每年6月5日和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州级主管部门,同时,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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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