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
怒江州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2014年怒江州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2014年怒江州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全州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19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学校供水单位及瓶(桶)装饮用水监管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加强监管,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城市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大于2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超过2000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瓶(桶)装饮用水、学校供水安全情况。
(二)主要工作
1.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企业和养(种)殖户环境监管,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养(种)殖户;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跨界河流交界断面等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牵头,配合单位: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局)
2.城市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检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卫生许可工作层级稽查,重点整治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许可程序批准的许可;组织对辖区内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持证情况,饮用水消毒、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转情况,水质检验及报告情况;检查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运行情况及供管水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净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情况。进一步摸清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数量、供水范围、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对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开展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树立卫生安全意识,督促其依法管理好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单位:州卫生局,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3.县城以上城市集中式供水设施设备和建设单位索证专项检查。新、改、扩建城市公共饮用水工程项目审查、验收情况,是否进行了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重点检查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转情况,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能力及检测结果报送;新、改、扩建工程使用涉水产品索证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卫生局)
4.地下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监管。加强地下水资源水质监管,严厉打击地下水非法和超量开采;完善国家级、省级、州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加大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加强日供水规模大于2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超过2000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监管,加大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日常养护、设备维护监管力度,确保水质达标;检查饮用水消毒设施运转、水质检验情况和卫生制度、消毒程序制定情况。(责任单位:州水务局,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局)
5.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专项整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在风险监测中不合格和因改扩建、停产等原因在日常监督抽查中未抽到的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卫生局)
6.学校供水专项检查。学校水源及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措施和消毒情况,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制度建立情况。一是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学校做好自建供水设施的消毒工作,定期抽取水样送检;二是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要切实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抽取水样(水箱水和末梢水)送检;三是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是否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对于存在水源卫生防护问题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州教育局,配合单位:州水务局、州卫生局、州环境保护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加强饮用水监测。加大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学校自建式供水、农村饮用水监测力度。将瓶(桶)装饮用水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州卫生局,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教育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0—30日)
各县、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当地、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则,并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1.全面排查。各县、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饮用水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行动方案,结合《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卫卫监发〔2014〕19号)要求及2014年怒江州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饮用水安全隐患。
2.整改落实。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供水单位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和对策,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规范管理、严格许可、重点扶持;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一律关停;对饮用水安全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向供水单位书面提出明确的卫生监督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检查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整改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
各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定期进行资料收集汇总,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研究下一步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由州卫生局牵头,各饮用水监管部门参与,建立怒江州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在州卫生局,负责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相关事项。各县、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追责力度。各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饮用水监管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通过制度的建立,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县、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和11月30日前报州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卫生局)。办公室于10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将各县、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州卫生局 蔡晋根
电 话:36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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