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怒江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8〕2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要求,对各县、市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为做好全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8〕24号)等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综合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评价,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组织体系、扶持政策、政策落实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有关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州农业局会同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业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2年2月2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州农业局、环境保护局。
(二)实地检查。第2年2月底前,州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督促进度、检查问题、了解困难、总结经验,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打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第2年3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及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
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和自查评分情况,州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2年3月15日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农业局会同州环境保护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州农业局会同州环境保护局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把考核作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迅速行动,倒排工期,将工作抓紧抓实,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积极推进规模养殖场开展环保审核,完善相关资料档案。一是提交环保审核材料。年出栏200头(猪当量)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提交环保审批(批复)文件;200头(猪当量)以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提交环保审核登记备案资料或已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证明。二是做好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养殖工艺和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等)、专业机构粪污利用情况、非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情况和第三方处理情况,以及环保审核材料等相关资料信息档案。三是建立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年度考核档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机构、扶持政策出台及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落实等文件,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测算等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台账,环保审核登记备案、执法监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加减分项证明材料等。
(三)严格督察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附件: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