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怒江州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怒江州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更好地维护好全州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为做好全州耕地破坏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成立怒江州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杨永铸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颜福明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劲松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海珍 州农业局副局长
舍付兰 州水务局副局长
委 员:王德伟 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茶玉江 州国土资源局规划利用科科长
董文辉 州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施海燕 州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科科长
李十一 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李东生 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站长
张晋锋 州环境保护局污控科科长
熊志华 州农业局种植业科副科长
周福桥 州农业局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
王晓娟 州水务局水土保持科科长
委员会职责:负责对怒江州行政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出具《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委员会的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颜福明具体负责,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王德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十一兼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协调牵头组:组长由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队长担任,主要负责受理鉴定申请,及时组织、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确认的破坏耕地类型、地类和面积,制作“耕地破坏鉴定书”,提交委员会研究;
勘界测绘组:组长由州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科科长担任,主要负责对认定的耕地破坏面积进行勘界测量,并出具勘界报告和勘界成果图;
地类认定组:组长由州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担任,主要负责根据勘界报告和勘界成果图,认定破坏耕地的面积并出具书面材料;
性质认定组:组长由州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担任,主要负责同农业、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对耕地的破坏类型和程度,包括地面固化(硬化)、地面堆积物的化学性质渗透程度和挖损土地深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
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因工作、职务发生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领导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申请鉴定宗地位置1:1万分幅现状图(要求标注违法主体名称,申请单位盖章)。
(四)申请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五)申请鉴定宗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类情况表(以怒江州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准)。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耕地破坏鉴定申请。
(二)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鉴定申请人提供申请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完整和充分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事项合法、提供的材料真实充分的,5日内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界踏勘,现场踏勘表上应注明宗地现场基本情况,参与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表上签字确认,15日内拟定鉴定意见,并经委员会研究,作出鉴定结论,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县国土资源局。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员会成员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
(四)委员会根据会审纪要,由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出具《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五)怒江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委员会办公室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耕地破坏鉴定结论。
四、耕地(包括基本农田)破坏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破坏耕地行为:
(一)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三)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五)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排放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七)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虽然有上述行为,但获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同意,或者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包括农业结构调整),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五、各县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请示。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请示后,5日内予以回复或者重新出具鉴定书。
六、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