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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兰坪县营盘镇“7.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2015/08/12 6.4k 阅读 261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兰坪县营盘镇“7.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5年7月30日上午7:30时许,兰坪县营盘镇黄梅村委会村公路梅冲村与期中村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现场死亡8人,重伤1人。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兰坪县营盘镇“7.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

 组  长: 汤跃宏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 李瑞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董治基   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新丽   州监察局副局长

刘聪山州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 周  磊   州安监局职安科科长

赵勇翔   州安监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赵海龙   州总工会主任科员      

胡小涛   州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张淑标   州公安局警令部主任

贾春雄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查科科长  

潘正芳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和剑锋  兰坪县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

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和间接原因调查两个工作组,直接原因调查组由董治基任组长,间接原因调查组由刘聪山任组长。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请各参加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遵守纪律,服从调查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安排。

(五)请兰坪县人民政府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四、其他事项

事故调查组联络员为州安监局赵勇翔,办公室电话:3622057,移动电话:13988673535。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