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州直政府口副科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挂职锻炼(上挂下派)选拔和培养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
2.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政策体系。
3.加强统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开发和智力引进,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5.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6.加强统筹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职责,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怒江州实际,编制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总结计划,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拟订全州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统筹拟订全州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办法,强化基金监督和管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和省配套法规政策,负责我州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综合管理工作,拟定我州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定引进外国智力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七)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退休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地方性津贴补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拟定我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发布本地区劳动工资最低价位。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安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
(十一)拟定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指导监督职业中介机构,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二)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信息。
(十三)承办怒江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公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事、安全、综治、保密、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本局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承办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信息宣传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编撰和发布工作;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州及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数据的采集、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参与制定全州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培训、失业保险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工作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实施办法;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办法及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贯彻实施意见;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实施意见。
(五)人才开发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州整体性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才开发、管理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全州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州人才服务中心市场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参与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接续手续;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人才引进相关工作。承办州外在职特殊人才调配、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工作;会同组织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挂钩扶贫选派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州公务员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与转任、轮岗与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各部门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政府部门科级职务的管理及审核工作;负责州直机关公务员人事调配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州公务员考录、纪律、申诉控告、辞职辞退和监督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州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考录工作;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配合组织部门搞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各项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协调处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编制全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各项招聘工作,牵头负责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州直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科级职务的管理及审核工作;参与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保障政策;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的指标审核和审批工作;承担州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州事业单位招聘、纪律、辞职辞退和监督工作;承担依法对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州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与引智管理科)
负责综合管理全州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事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工作;负责全州专业技术人才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外国专家与引智管理相关工作。
(九)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科
综合管理全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承担全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集中审核,负责全州评比达标项目上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工作的审核、审查、备案和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怒江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十)考核奖励与教育培训科
负责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工作;研究拟定全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州政府名誉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并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研究拟定全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州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挂职锻炼(上挂下派)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科(怒江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拟定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执行和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执行和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相关政策;负责审核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并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各县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怒江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城乡就业技能培训规划及基本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激励规划;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做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等级考核(鉴定)评审工作;负责对参加培训各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建立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对就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力量办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下达、培训及评聘管理工作;负责推荐农村乡土人才表彰活动;负责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工作报表的上报等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与退休科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资调整变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科(怒江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制度;负责提前与正常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承担怒江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科
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州工伤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办法、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管理实施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诊所)、定点药店、康复机构等机构资格审批及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指导下级和负责全州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对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怒江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建立并管理全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纪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怒江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科
负责拟定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拟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及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十八)劳动关系科
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和规范;负责州直、省驻怒江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年薪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发布怒江州劳动工资最低价位;监督企业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负责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贯彻执行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政策及指导、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承办企业职工转移备案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科
宣传、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农民工工作科
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州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怒江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考试科
负责全州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聘)用考务工作;负责全州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承办全州有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和全州有关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制订有关考试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有关考试信息和资料的发布工作;承办各类考试考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
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怒江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办公室副主任3名、规划财务科副科长1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副科长2名,职业能力建设科副科长1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副科长1名、工资福利与退休科副科长1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怒江州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怒江州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怒江州农业局牵头,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怒江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配合。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