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精神,顺利完成“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解决好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质保量完成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一)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15年3月底完成今年所有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全面开工建设,6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9月底前实现入户通水;2006-2014年建设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务必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审计工作,7月上报县级验收资料。要加快推进2015年工程的结算、审计和验收工作,确保11月底前完成全部收尾工作并达到初验要求。各项目县要按照时限要求倒排时间计划,优化工作程序,逐一明确每个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开工、完工通水、竣工验收等具体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二)加强和完善建设项目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验、检测。各县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的项目划分原则和标准,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的检验。对水泥、砂、碎石、钢筋、管材等主要原材料按技术标准进行分批(组)抽验(检),对混凝土(砂浆)等中间产品应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各检验检测报告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双合同制和公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已建工程,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返工处理;对在建工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设备采购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四道”关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程、规范组织施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三检”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也是民生资金,必须实行专财存储、专款专用。一是规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单独建账核算,资金拨付应遵循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二是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应以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以施工单位、乡(镇)等作为核算对象的应及时纠正。材料预付款、材料货款应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和核算,支付的材料货款不允许按预付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按“库存材料”账务处理。三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签订的管材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标准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四项制度”,建立水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配套净化消毒设施,净水处理设施。开展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对水质不达标的必须采取处理措施,保证水质合格率。项目建成后要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责任、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三、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农村饮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管辖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监管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目标考核,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水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泸水县总投资751万元,中央投资600.8万元,省级配套75.2万元,县级配套75万元。福贡县总投资726.7万元,中央投资581.3万元,省级配套72.8万元,县级配套72.6万元。贡山县总投资125.4万元,中央投资100.3万元,省级配套12.6万元,县级配套12.5万元。兰坪县总投资756.9万元,中央投资605.6万元,省级配套75.8万元,县级配套75.5万元。各县务必于2015年5月20日前足额拨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级配套资金;按照藏区新增投资计划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未下达)。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方案变更审批等工作,督察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贯彻落实农村供水价格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将全州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央及省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协调督促各县财政落实县级配套资金,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项目实施、工程运行管理,协助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严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卫生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实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项目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千吨万人”以下项目必须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划定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确保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四)强化工作目标督察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加强考核,州人民政府督察室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民生项目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奖惩制度,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