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怒江州泸水县“7·1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59号
有关单位:
2016年7月10日,怒江州赢程机动车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一辆教练车上路训练时坠入老窝河,致3人死亡1人失踪。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泸水县“7·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
组 长:赵 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聪山 州安监局局长
张庆忠 州公安局交警副支队长
杨碧春 州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工委副书记
杨云胜 州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周 磊 州安监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赵勇翔 州安监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姚 成 州安监局综合科科长
赵海龙 州总工会主任科员
罗 斌 州公安局民警
贾春雄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科长
周贵平 州交通运输局科长
张和平 州运政处科长
李晓明 州检察院副科长
王绍文 泸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为州安监局。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请各参加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遵守纪律,服从调查组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
(五)请泸水县人民政府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事故调查组联络员为州安监局赵勇翔。
(二)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牵头单位。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