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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08/12 5.0k 阅读 352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林业局:

《怒江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林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共产党怒江州卫生局委员会等四个党委的批复》(怒复〔2013〕31号)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国共产党怒江州林业局委员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林业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怒江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职责划到州国土局。

(二)增加的职责

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2.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经省级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石漠化影响的审核。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指导县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怒江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林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党政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档案、会议、文印、信息、督察、信访、保卫、保密、编志、承办议案提案;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后勤行政事务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承办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组织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及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管理工作和工青妇工作、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林学会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等工作;负责林业人才的需求预测和引进,林业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调动、干部审查、劳动工资、档案管理和统计调度。

(三)造林绿化科(怒江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漠化治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怒江州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资源林政科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木材检查和林政稽查工作。

(五)森林防火科(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监控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负责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承办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组织审核州级林业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林业行业会计核算和林业规费的管理及监督;负责林业生产数据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财务、资产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林业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七)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科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产品质量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承办木材节约代用、节能减排和行业管理工作;组织产业项目并实行行业综合指导和调整;组织林业产业培训、招商引资、市场信息,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及林农培训、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林业花卉的管理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林业职工技能培训的有关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

提出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协调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怒江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拟订本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公园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怒江州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

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副书记2名(1名兼任局长,1名兼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副处级)。

局长1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正科级领导职数 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名(党政办公室副主任1名、森林防火科副科长1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怒江州森林公安局。

(二)怒江州林业局造林绿化科,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怒江州绿化委员会的名义和印章;怒江州林业局森林防火科,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名义和印章;怒江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怒江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的名义和印章。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