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
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10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怒江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的部署和安排,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生态保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媒体监督报道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坚持更加科学的理念、更加有力的措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采取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定不移、毫不松懈地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促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各县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城镇、城市面山,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等,一经发现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严厉打击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各县要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年度信息公示及抽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依法打击矿山企业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依法应当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一律实施永久性密闭,经地方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三)严厉打击矿山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各县要结合省、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精准施策,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核查,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及时有效整治存在隐患,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查处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凡是发现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侵占天然林公益林、破坏饮用水水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整治;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进行督办查办。
(四)严厉整治矿政管理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无计划出让采矿权,违规越权出让、越权办理采矿权登记,以及违反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云政发〔2015〕38号)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已有矿业权或划定矿区批复范围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未按照规定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等问题。对已经办结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及时纠正超过法定时限未结案、以罚款代替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等问题;对已依法查处的矿山企业,有违法占用林地、违反各类保护区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治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由各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成立全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州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务局、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适时对各县集中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各县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结合各县实际,统筹兼顾近期开展的资源类系列专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本县整治行动。在对违法行为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重大案件要即时查办。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25日前)。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及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传达、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规范阶段(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0日)。对各县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主要整治内容包括: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矿山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16年12月21至25日)。各县各部门要把整治工作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治工作落地扎根。各县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实施方案请于2016年11月25日报送州国土资源局,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州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杨照河)。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建立由州、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水务、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机制,实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一票否决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办法,建立批后监管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估结果作为采矿权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力度。
(二)严格落实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各县要严格按照全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规程的要求,与有关保护区规划充分衔接,积极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上图工作,并将相应区域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区;要妥善处理好已有矿业权与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及各类保护区衔接,对未纳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允许区范围的应明确退出机制;要高度重视砂石粘土类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在各类保护区、天然林公益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城市面山,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不得设置矿业权。按照第三轮州、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工作有关要求,各县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报批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各级政府批准新增各类保护区,应及时调整修改矿产资源规划。
(三)严格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县要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前应综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等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出让计划符合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条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凡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依法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对已有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对矿业权或划定矿区批复范围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的情况进行审查。经核实,凡在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以及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的已有矿业权,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未征得各类保护区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
(四)严格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监管。各县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5〕86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各县制定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并及时调整完善。按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环保设施不健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末开展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林地或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以及违反各类保护区保护规定开采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在规定的转型升级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达标的,纳入“淘汰关闭”一批处理。
(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各县要按照职能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责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缴(预)存标准和缴(预)存办法,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衔接。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因地制宜逐年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做到“边开采、边恢复、边复垦”,切实有效保护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由县有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采矿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逾期不编制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不缴存保证金、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业务。采矿权人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由该采矿权人负责承担。
(六)建立并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各县人民政府是维护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管理信息方面的互联互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其他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管辖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业权出让、设立、登记以及打击无证开采、私挖乱采、越界开采、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水务部门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落实、弃渣存放地及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流失监测等方面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查处矿山破坏环境行为,依法审批矿山项目环评文件,组织矿山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负责;林业部门对打击矿山未履行有关程序非法占用林地或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等行为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对制止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七)高度重视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对排查矿山的数量、存在的问题数量(及明细)、整改措施、处理方式、完成整改的数量、关停、取缔的数量等作详细统计,并于每个整改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阶段工作小结及相关信息数据上报州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抓好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