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推进财政支农资
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怒江州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和怒江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资产收益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89号),结合怒江州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股权量化要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要突出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因地制宜创新股权量化方式。
——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贫困户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量化折股,合理分配。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有关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鼓励入股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积极稳妥,完善制度。创新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涉及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必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推进改革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
——州县联动、协同推进。州、县涉农项目主管部门以系统为主线,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由县级部门负责项目选择、建立资产股权量化分配方案制定、组织申报等工作,州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共同推进财政支农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制度改革。
三、改革范围
(一)改革范围。从2016年起,全州各县全面推行,各县至少选择一种模式推进改革。农业、林业、供销、财政、扶贫、水务、民宗委、发改委、工信委、旅发委等部门及其他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创新思路,精心组织,切实推进。
(二)资产范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旅游扶贫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给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这些财政支农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投入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并能产生稳定经营收益的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水电资源开发领域的资产,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农村集体资产,各县可根据实际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愿将农村土地、森林、荒山荒地等集体资产以及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进行流转直接取得资产,鼓励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农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增加的资产均可以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通过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也应纳入改革范围。
(三)主体范围。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组)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主体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四、基本条件
(一)基层地方政府有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的积极主动性,主动安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试点主体,有乐于扶贫助困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自愿参与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试点,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按章程保障贫困户收益。
(三)贫困户要有强烈的脱贫意愿并自愿参与试点,主动接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契约关系,能够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改革重点
按照建立资产收益扶持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各县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正确掌握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分配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均可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给所有社员(含贫困户社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经全体社员同意,可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社员。
(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可先设立贫困户股份,仅贫困户享受(脱贫要自动退出),剩余部分再按一人一股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并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股份再按规定量化。
(四)贫困户持有资产以及小额贷款等资源,可以采取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交由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项目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六、实施程序
各县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开展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收益扶贫改革。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县积极开展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的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涉农资金支持主体和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村社干部政策和业务培训。项目实施主体要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把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目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股权量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说清楚、讲明白,做到家喻户晓,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改革。
(二)界定量化资产。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资产界定结果由实施主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明确量化对象。实施主体在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前,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贫困户的意见,同意参与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贫困户即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由实施主体张榜公布并登记确认。
(四)制定量化方案。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结合财政支农项目特点,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制定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应包括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需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的成员或代表同意,签字确定后形成《股权量化决议》。根据《决议》计算出每个股东应持有的股权数,形成《股权分配台账》。实施主体通过的《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和《股权分配台账》需报所在地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股权证书。实施主体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填制颁发记名《股权证》。
(六)加强基础管理。实施主体要做好实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实施主体的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同时,实施主体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参股、合作、租赁、承包,盘活资产股权,使持股成员获得更大收益。
七、资金支持渠道
(一)对纳入改革的资产收益扶持项目,各县可从中央、省和州级下达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主体生产经营。该项试点资金形成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投资收益直接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各县可采取贴息、建立风险补偿金等方式,支持实施主体撬动和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股权投入实体项目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各部门通过积极申报,由各级财政立项安排的扶持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改革范畴,划出合理比例资产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各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从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结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加大对有参与脱贫攻坚积极性、扶贫成效显著实施主体的支持力度。
(五)鼓励各类实施主体带动持股成员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完善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和“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大园区+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盘活资产股权。
(六)建立激励机制,对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开展好的县,州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八、时间安排
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新机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12月)。制定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实施协调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6年8月)。结合财政支农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7年9月—10月)。总结经验,评估成效,研究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四)2017年11月,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州级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专职工作人员,稳步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州级财政、扶贫等涉农部门要指导县级结合实际,制定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实施细则。
(二)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各县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向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各县要指定一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按照实施细则,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整合资金,扩大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规模。各县要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步伐,除财政涉农资金纳入资产扶贫改革之外,积极协调、争取金融资金、帮扶资金、援助资金也参与到改革当中,不断提高壮大资产扶贫改革规模,让更多贫困群众获得稳定收入。
(四)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切实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州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改革推进情况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督察室要把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工作纳入脱贫攻坚总体督察计划中;各级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中存在的懒政、惰政、失职、渎职行为和违纪违规现象执纪问责。
(五)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州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在推进改革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示范样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各县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年终将改革推进情况报州财政局,并于2017年10月底将经验总结材料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以便总结推广,巩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