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怒江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和氛围,激发千万群众创业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苗圃等。
本细则所称创客组织,是指负责州内众创空间日常管理及运行的专业管理机构或团队。
本细则所称创客联盟,是指由州内的创客、创客团队、创客组织或众创空间等发起成立,组织结构合理,内部规章制度完善,拥有固定办公地点,以服务创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宗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通过签订联盟章程的形式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州科技局是全州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建设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制定及宏观管理,负责全州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的认定和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上级众创空间、创客联盟的申报推荐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根据服务内容、入驻团队、场地面积、开展活动等,众创空间主要分为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苗圃五类。
(一)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3.拥有一定面积的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可供创客使用的办公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其中,创客空间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创新工场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创客空间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创业咖啡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场所原则上应为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
4.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
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基本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5.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应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市场开拓、项目推介等增值服务水平和能力;
6.与创客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不少于25人(个)、创新工场不少于15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客团队不低于50%;专业创客空间入驻的创业企业或团队不少于5家;
7.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8.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其中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每年举办6次以上,创业咖啡每年举办9次以上;鼓励承办创客峰会、创业论坛、创客大赛、创客嘉年华等活动;积极为创客和投融资机构等各方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对接交流平台,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应设有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初步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二)创业苗圃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州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
2.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或由依托单位内设机构代为管理运营;
3.与州内的众创空间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以上;
5.登记在册的创客或创新创业爱好者不少于5人;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活动组织、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7.每年举办10次以上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辅导等培训及交流活动。
第五条 创客联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州内的创客、创客团队、创客组织或众创空间等发起成立;
(二)联盟成员单位在5家以上;
(三)联盟组织结构合理,内部规章制度完善;
(四)拥有固定办公地点,有专职人员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
(五)宗旨明确,致力于打造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客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六)每年举办5次以上的创业辅导、信息交流、项目路演、资本相亲会、创客投资、技术对接、成果推介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申请众创空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怒江州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管理制度;
(七)入驻创客或创客团队、企业的详细清单;
(八)创业导师名单;
(九)年度财务报表;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创客联盟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怒江州创客联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联盟成员名单;
(三)联盟章程及内部制度;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怒江州科技局常年受理怒江州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州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怒江州科技局颁发“怒江州众创空间”牌匾。众创空间发展基础较好的,可构建众创空间联盟、众创空间聚集区。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接受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科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财政引导。州科技局协调州级有关部门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优先支持怒江州众创空间发展。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怒江州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怒江州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二条 服务提升。帮助怒江州众创空间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怒江州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对怒江州众创空间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
第十三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情报信息、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载体优先对怒江州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四条 人才扶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怒江州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重点发挥创业导师库作用,为怒江州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由州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众创空间资格、收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拨当年财政补助;连续两年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众创空间、创客联盟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怒江州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怒江州创客联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怒江州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众创空间名称 (盖章) | ||||
众创空间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依托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运营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众创空间类型 | □创客空间 □创新工场 □专业创客空间 □创业咖啡 □创业苗圃 | 众创空间性质 | □公益性 □营利性 □线上 □线下 □其他(可多选) | |
办公地址 | ||||
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公共服务面积 | 平方米 | |
入驻创客或团队 | 人(个) | 活跃数量 | 人(个) | |
基金规模 | 万元 | 设立模式 | □独自 □主导 | |
创业导师人数 | 人 | 服务团队 | 人 | |
服务行业领域 | □电子信息 □新能源 □先进制造 □企业咨询 □节能环保 □新材料 □生物医药 □其他(自行填写) | |||
基本情况及运营方案 | ||||
活动开展情况 | ||||
附件2
怒江州创客联盟认定申请表
联盟名称 | |||
依托单位 | 联盟负责人 | ||
成立时间 | 办公地点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联盟成员 | |||
基本情况 | |||
活动开展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