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怒江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2〕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9号),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同时出现死亡病例的;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事故处置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4.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要准确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督察整改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所在地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评估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核定,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核定,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州指挥部设置
州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族宗教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2.3州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州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州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州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州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州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民族地区和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州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州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集贸市场、流动食品摊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州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州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州商务局协助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卫生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州旅游发展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州工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保健品广告和商标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州质监局负责因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有关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州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州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或由州指挥部确定的州级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州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州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危害控制组
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医疗卫生组
由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和卫生处置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州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2.6.4检测评估组
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会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采取控制措施、调整应急方案提供决策建议。
2.6.5维护稳定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组
由州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8县(市)指挥部
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及时收集、及时发布。
3.2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宣教培训
州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州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州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2小时内分别向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局报告。
(7)经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局初步核实,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的,要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达到Ⅱ级事故标准的,州人民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达到Ⅰ级事故标准的,事故发生地州、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初次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初步核实达到Ⅰ级、Ⅱ级事故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应成立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初步核实达到Ⅲ级事故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州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初步核实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教育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用具,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教育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州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应急处置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州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州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州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调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州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州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部门协调及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1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2〕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