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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4/29 1.3w 阅读 118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怒江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3.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1.3.3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1.3.4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1.3.5 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日常监测

3.1.2 应急监测

3.2 预警

3.2.1预警的分级

3.2.2 预警及上报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

3.2.4 预警等级的调整及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Ⅳ级(蓝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3.2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3.3 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3.4 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3.5 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4.3.6 信息公开

4.3.7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7.2 公众宣传

7.3 行政监督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全州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统筹全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和响应体系,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各级各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区域联防联控,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影响,迅速恢复环境空气质量。

1.3.3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结合环境空气污染随机性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健全州级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分工协作机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3.4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结果,按规定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3.5 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州级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及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防控结合,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境内发生环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导全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成立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任由州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环境保护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州委宣传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州应急办,州气象局,怒江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州委宣传部:负责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县(市)跨部门应急协调工作。

(3)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

(4)州教育局:负责响应落实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全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5)州公安局:负责在环境空气严重污染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引导等措施,对违反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指挥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6)州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处置预案执行不力和履职不到位的成员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州财政局: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8)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州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与气象部门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状况进行会商,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

(9)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以及采取临时停工等措施。

(10)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保障车辆限行时段的市民出行。

(11)州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好全州农村秸秆焚烧工作,因农村秸秆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12)州林业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因林区火灾引发重污染天气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13)州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4)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时医疗救治工作。

(15)州人民政府督察室: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协调州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空气重污染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7)州应急办: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它专项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之间的协调工作。

(18)州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与州环境保护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联合提供预警信息。

(19)怒江供电局: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20)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园区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负责落实园区内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完成指挥部安排开展的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日常监测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有可能造成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监测

环境空气重污染情况下,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预警的分级

本方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结合州内实际,将全州重污染天气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州内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州内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州内将发生连续三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州内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3.2.2 预警及上报

州环境保护局与州气象局联合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当未来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将达到预警级别时,经论证确认预报结果,于当日14:00之前将预警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上报指挥部。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环境空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

州环境保护局与州气象局联合会商,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在当日10:00之前将预警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由相应领导批准后,在当日12:00之前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州应急办、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州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配合,通过州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州环境保护网站、气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2.4 预警等级的调整及解除

州环境保护局与州气象局联合预测州内环境空气质量发生变化,需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时,与预警信息报送及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调整和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州环境保护局和州气象局每日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要在当日10:00之前将预警解除信息报至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报经指挥部相应领导批准后,在当日12:00之前将向州级有关州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社会通报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部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指挥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派出督察组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启动后,指挥部及时召集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研判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撑。

4.3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Ⅳ级(蓝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提示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督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四是其他措施。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3)建议性应对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 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是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所辖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县市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县(市)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引导、鼓励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3.4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受影响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的县(市)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三是防止扬尘措施。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州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的县(市)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3.5 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州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变化观测和预报,并将相关数据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州环境保护局和州气象局配合专家组做好空气重污染未来趋势预测。各成员单位按照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并于每天12: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天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处置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第一天17:00前,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处置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总结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全州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指挥部。

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党政同责,各项措施责任到人,应急处置指挥部督察组,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部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3.6 信息公开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州人民政府新闻办配合在应急响应期间,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将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气象条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4.3.7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信息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分析,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梳理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响应期间可以临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配合开展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为预警和处置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6.2 技术保障

加大投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专业技术提升和专家队伍建设,有效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 经费保障

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指挥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综合性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处置(部门)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需求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7.2 公众宣传

加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常宣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州人民政府新闻办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环境空气重污染的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及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3 行政监督

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8  附则

本预案由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1.名词解释

2.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审批表

3.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调整审批表

4.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审批表

5.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表

6.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由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综合计算获得。

环境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质量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时,为“环境空气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或等于301,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

附件2

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审批表

预警时间

预警区域

预测AQI范围

首要污染物

预警级别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办公室意见

                                                      批准人:                                                     

应急指挥部意见

指挥部意见

                                                      批准领导: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调整审批表

调整时间

预警区域

预测AQI范围

首要污染物

预警级别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办公室意见

                                                        批准人:             

应急指挥部意见

指挥部意见

                                                      批准领导: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4

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审批表

时间

区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办公室意见

                                                        批准人:                                                               

应急指挥部意见

指挥部意见

                                                       批准领导: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5

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表

上报单位

时间

应急工作过程描述

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存在问题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6

怒江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表

被督察单位

督察时间

监督

内容

响应启动情况

应采取的措施

实际采取措施

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填表人:                                            督察小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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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