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我州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稽察〔2017〕384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州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要始终坚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线,牢牢抓住项目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障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安全运行和效益最大化;要依法依规履行稽察职责,加大稽察力度、创新稽察方式、提高稽察效率、扩大稽察监督覆盖率。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服务大局。依法依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和接受稽察,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既要履行纠错防弊的稽察监督职能,又要发挥好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稽察监督职能作用。
(二)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善于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维护国家投资安全,促进廉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不足,要善于及时发现,结合实际认真深入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机制不断完善。
(三)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稽察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稽察、文明稽察、廉洁稽察。
三、主要任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要认真做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篇文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发展改革的中心任务上,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大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主要任务是:
(一)对中央、省和地方政府资金或者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察。
(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三)对有关行业部门和地区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进行稽察。
(四)对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州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四、完善稽察工作机制
(一)依法依规接受稽察监督。凡是涉及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主动接受稽察、配合稽察,不得设置障碍。
(二)认真提供稽察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稽察所需的项目建设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积极协助稽察工作。稽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稽察情况严格保密。
(四)建立合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稽察与纪检监察、审计、党委政府督察室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在具体工作上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成果互用。对稽察移送相关部门的建议或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及时向稽察机构反馈查处结果。
五、强化稽察结果落实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要切实抓好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稽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稽察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书面告知稽察机构。
(二)严格问题整改。对稽察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稽察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三)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稽察机构应在稽察报告发出90日内,对被稽察单位落实稽察整改意见和建议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四)强化稽察结果应用。各县(市)、各部门要把稽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稽察能力建设
(一)强化稽察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建设项目稽察机构,合理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稽察人员。着力强化稽察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稽察人员应当基本具有与工作职能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稽察队伍。
(二)坚持依法稽察。开展稽察工作时,应由2人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依法实施稽察,要严格遵守稽察程序,做到稽察主体合法、稽察客体合法、稽察程序合法。开展项目稽察、专项稽察、稽察调查等稽察任务,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
(三)保障稽察质量。每年年初要结合投资重点,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在开展稽察工作之前,要制定详细的稽察工作方案,明确稽察目的、稽察对象、稽察内容、项目选取、稽察地点、人员安排、稽察时间和工作要求等,确保工作实效。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稽察特派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稽察成果,做到证据可靠充分,数出有据,定性准确,处理有据,建议可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稽察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确保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稽察机构的领导,把稽察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放在与项目审批和投资争取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稽察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专题研究和协调指导,注重听取稽察工作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二)维护稽察人员独立开展工作。稽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稽察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稽察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稽察人员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三)保障履行稽察职责必需的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级稽察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