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
为深入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4号),加快我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打造好“绿色能源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通过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在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领域加强推广示范,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促进我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把我州清洁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为全州打赢深度贫困脱贫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场战役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
(一)总体目标
2018—2020年全州推广新能源汽车200辆以上,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300个以上。重点围绕私人购车、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含邮政,下同)以及旅游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重点建设。
(二)任务分解
2018—2020年,泸水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50辆以上,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150个以上;兰坪县推广新能源汽车50辆以上,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60个以上。福贡县、贡山县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别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30个、60个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电便利化,着力解决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积极支持产品影响力较强的重点车企(经销商)和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水平,积极探索以租代售、经营性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
(二)促进重点领域和重点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引导支持市政、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县市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供需对接,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县市新能源汽车应用。(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机构带头推广新能源汽车
积极鼓励更换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市政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
(四)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 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电动化。加大对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高率先推广示范县市新能源汽车利用率,逐步减少石化能源汽车的比重;鼓励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线路新增的营运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州旅游发展委)
2. 大力推进城市配送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
3. 积极支持公共出行选择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网约车、租赁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车领域,积极探索智能车联网管理机制,实现停车位(桩)智能互动。(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旅游发展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强力淘汰黄标车,全面限制黄标车上路,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县市研究出台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政策,引导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
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设施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鼓励各县市划拨部分土地建设示范充电桩(站),重点沿保泸高速公路进出口、美丽公路、六兰二级公路、维兰二级公路规划布局建设充电桩(站)。完善全州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加强电网接入服务,优先满足公共充电桩(站)建设电力接入需求;进一步简化现有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电设施的审批手续。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引进资本和技术,加快推进新旧城区、居民小区、停车服务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和加装改造建设。(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怒江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按照中央、省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州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配套补贴。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尽力落实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的补贴。(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在主城建成区对新能源汽车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可利用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财政局)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分管副州长为副组长,州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能源、旅游发展等部门及有关企业为成员的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负责推进全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州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州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工作方案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督导机制,州政府督察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国家和省州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新能源汽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指标纳入州级综合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行业机构、市场主体要采取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进一步优化我州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