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政办发〔2018〕78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怒江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8年,全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集中力量打攻坚战,狠抓改革举措落实落地,使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州各族群众,为我州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合理有序就医
(一)采取多种措施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以县级医院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城乡分开,以重大疾病单病种管理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上下分开,以州人民医院日间服务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急慢分开,力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和县域内就诊率较上年度提高,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州人民医院年内开展与县市人民医院医联体建设工作。四县市要在年内完成由县级医院牵头的县域内医共体建设。推广运用省内外医共体建设典型经验,力争全州县域内全面推开以县市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医疗共同体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开展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发挥综合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有效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参与医联体建设的积极性。(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稳定家庭医生签约数量、巩固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工作,提高签约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有效提升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适时启动基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围绕县外转出率、死亡率较高的病种,抓好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能力提升工作。实施县级公立医院提质达标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县级医院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建设。(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进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改革。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机制的意见》(云卫基层发〔2015〕9号),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做到拴心留人。积极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绩效分配制度。落实财政保障政策和“两个允许”(允许公立医院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积极支持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州卫生计生委、州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二、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构建运行新机制
(八)巩固全面破除以药养医改革成果。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持续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制定巩固破除以药养医改革成果具体措施。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年内启动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重点优化调整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项目的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发挥价格对各级各类医院服务模式和功能定位的导向作用,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对公立医院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指导。积极研究药事服务补偿问题,有效体现公立医院药师的药事服务价值。(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年内完成二级以上公立医院,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在州级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按国家和省级部署要求开展三级医院综合业务考核,重点考核医疗管理、运行成本、服务质量等。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州人民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十一)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开展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备案管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核定的机构编制数额内,统筹分配、调整、使用县域内医疗卫生人员机构编制,实行县乡统一招聘、管理、使用、培训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二)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贯彻国家和省级部署要求,推动建立怒江州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怒江州人民医院要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各县市探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允许公立医院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三)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年内制定出台加强全州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委组织部,州卫生计生委负责)把公立医院党的建设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公立医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州卫生计生委,州委组织部负责)
(十四)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启动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建立预约诊疗、远程医疗、临床路径管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务社工和志愿者5项制度,落实10项行动计划,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和中医药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扩大医疗保障效益
(十五)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制定完善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等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进一步为城乡居民“大病敢看”健全制度保障。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认真分析研究全州生育保险运行情况,为下一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试点做好准备。(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六)健全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主体,各类保障制度互为补充并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强化疾病应急救助规范管理,发挥好托底功能。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州总工会,州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十七)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制度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我州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倾斜力度,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鼓励各县市开展对县域内纵向联合的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打包付费试点,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促进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充分发挥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八)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做好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健全完善医保监管制度,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和各级经办机构结算程序。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和督察、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为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提供支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等机构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积极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健康险加快发展。(州保险行业协会,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二十)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销售额比例调整为45%,满足群众基层就医用药需求,并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加大对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的督导检查力度,规范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
(二十一)巩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认真落实由国家统一谈判确定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政策。全州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管,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遏制虚高药价,打击药品购销中“挂靠”、“走票”等过票洗钱、恶意抬价、违规回扣等乱象,保证药品供应、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配合“两票制”和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统筹做好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探索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相关政策,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提高零售连锁率。(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药品、疫苗质量安全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与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体系核查、风险分析等有机结合,切实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为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督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以及负责人薪酬待遇、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五)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认真完成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二十六)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智慧医疗等创新技术,进一步优化区域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探索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适时启动州级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加快基层医疗、中医、公共卫生等功能整合。(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七)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适时制定我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等指导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抓好社会办医政策落实。加强对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引导其加快融入我州大健康产业发展布局,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卫生健康服务。(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采取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促进诊所发展,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九)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推进中西医协同协作;年内力争完成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加强乡村两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争取达到70%的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积极推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探索医养结合工作模式。(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增强改革协同性
(三十一)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加强以儿科、麻醉科、口腔科、精神医学、产科、康复医学、安宁疗护等紧缺专业人才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年内,完成农村本(专)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28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20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18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6人招录培训计划。(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二)扎实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全面贯彻健康扶贫30条措施,严格落实“四重保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4类慢性病患者中要求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结合每月19日的怒江州“健康宣传日”,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广泛宣传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切实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居民健康素养。确保广大群众对健康扶贫政策、计生保险政策和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确保服务对象对健康扶贫政策、计生保险政策和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100%。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选树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州卫生计生委,州委宣传部负责)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州医改办要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定期通报各县市、有关部门医改重点任务进展,加强对医改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督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