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怒江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并取得实效,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7〕11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决定》(云发〔2016〕38号)《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联发关于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云医改办发电〔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监管、投入等方面的责任,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坚持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改革方向,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
——坚持改革联动。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坚持区域联动,推进辖区内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坚持上下联动,推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引导优质资源下沉,构建城市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内外联动,将外部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与医院能力建设、管理服务改善相结合,提升整体综合服务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危急重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改革创新。在中央、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结合我州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坚持重点突破。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以构建科学补偿机制为关键环节,着力在管理体制、医保支付、价格改革、人事薪酬、分级诊疗等重点改革领域取得突破。
(三)基本目标
破除城市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四)基本路径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城市公立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城市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构建协调发展的服务体系,以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分工协作机制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社保、行政和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合理就医。
二、改革范围
怒江州人民医院、怒江州中医医院及怒江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推进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城市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组建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审计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成员的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医管会是城市公立医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城市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医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承担医管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医管会章程,建立健全医管会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医管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通过组建医管会,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变为行业管理,强化对公立医院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审计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2.落实城市公立医院自主权。建立城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实行政事分开,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城市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执行医管会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院长年薪制,逐步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行政级别,由医管会聘任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每年组织考核1次,考核结果作为院长工作评价、薪酬确定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在未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行政级别之前,城市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干管权限进行任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城市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责任部门: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
3.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4.强化城市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参与改革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执行预算管理,州人民医院要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州中医医院也要逐步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药物使用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全面推进预约诊疗,积极开展日间手术,扩大临床路径和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5.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的体制,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医药购销领域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继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适时对城市公立医院进行审计监督;城市公立医院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要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发挥人大、监察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对城市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二)建立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6.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城市公立医院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将城市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地方财政补助不低于10%,医院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变城市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力争到2018年底,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较上年下降,逐步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比重较上年有所下降,逐步降到20元以下。(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压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流通环节,推行“两票制”,降低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云南省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设备采购行为。城市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统一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确因诊疗需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法采购的药品,按规定程序执行备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固定资产采购执行报批后,通过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大力推进合理用药,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比例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二级和三级中医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不低于10%,并逐步优化提高。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保障药品供应配送。进一步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建立重点品种监控目录和使用申报、备案、公示制度等形式,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8.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城市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要与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分级诊疗相互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按照《怒江州区域卫生规(2016—2020年》的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城市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城市公立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办法,建立健全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逐步探索取消高值耗材加成。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时同步探索取消高值医用耗材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改革医保支付方式
1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住院总额预付、住院床日付费、门诊总额预付等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逐步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8年底,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制度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控制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增强医院主动控费意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
12.逐步提高保障绩效。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规范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公司)
13.在医保支付中鼓励使用中医药。贯彻落实在全民医保中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逐步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将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探索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医药报销比例。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探索适合中医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坚持向基层倾斜,完善差别化支付政策,鼓励城乡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公司)
(四)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14.完善编制管理。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结合“开放床位数”和“床位使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州编办;配合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
1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同岗同酬、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定岗不定人,形成双向选择、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激励有效、保障公平的灵活用人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公开招聘,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招聘程序,加快人才引进。(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州编办、州财政局)
16.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医疗行业具有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结合我州实际,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现有规模和业务量,确定发放工资总额,并建立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偿方式,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财政对医院的补助核算方式由与人员编制挂钩改为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人床比、病床使用率、考核结果四个因素挂钩。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公立医院要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城市公立医院要认真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内部考核与奖惩要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城市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城市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逐步探索实行医务人员目标年薪制。(责任单位:纳入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的医疗机构)
(五)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18.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和《云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怒江州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怒江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怒江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城市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从严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城市公立医院,要按照人床比、医护比等要求逐步压缩床位。妥善化解公立医院历史债务,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怒江州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联合举办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构建医疗联合体的分工协作模式。落实城市公立医院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的功能定位。促进城市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城市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医疗联合体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建立管理运行机制,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学设备共享使用。(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服务能力提升。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特别是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进一步加强怒江州人民医院全科医师、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全科医师、助理全科医师培养力度,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全科医生。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扩大儿科、精神科等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模。推动州人民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加强城市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推进州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
(六)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22.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按照国家和省级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增加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到2018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对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的患者,所需治疗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采购不到的实行备案采购。可由城市公立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结合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30日前制定出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报销比例要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充分利用医疗保险政策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到基层首诊。原则上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对符合规定的双向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住院起付线。(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卫生计生委)
(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24.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建立动态更新、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充分发挥居民健康档案的作用,探索通过建立居民“健康卡”,整合“医保卡”实现看病就医“一卡通”,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到2018年底前,实现全州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州级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对接。(责任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质量监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作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到2018年底前,全州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基本建立标准化的信息系统,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牵头部门:州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健康扶贫行动计划。落实 “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政策。推进“精准对接”健康医疗扶贫机制建设。利用商业健康保险保障机制,助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州卫生计生委、州扶贫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医保承办保险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4—8月)
成立怒江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举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班,领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惠及民生上来。完成城市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比价关系、药品耗材采购、政府投入补偿、人员编制等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制定各项配套改革方案。
(二)全面启动实施阶段(2017年9—12月)
召开全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纳入综合改革范围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州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要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2月)
认真总结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的成效、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总结报告,巩固改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改革的政策措施,持续推进改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并紧紧围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目标,认真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82号)要求,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二)完善配套措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医疗机构设置和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措施,主动加强与省、州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衔接,方案可行,措施有效,确保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导评价
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针对改革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督察,对改革进展滞后、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严肃问责。促进各部门按照进度安排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四)及时总结宣传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管会和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及时推广应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城市公立医院要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和城市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