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1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稳步推进全州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融合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州老年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的特点,把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我州大健康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和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医养结合市场环境,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以老年人为本,着力解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对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切实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立足城乡均衡发展的优势,统筹城乡基础设施、政策标准等,推进各县、市协调发展,推动各类保障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城乡均衡,区域统筹、发展协调,形成具有怒江特色的养老服务业发展之路,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二、主要目标
坚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协议建立稳定的医疗服务提供机制。2017年全州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率达60%;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2020年实现85%以上养老机构与所在地二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并积极推进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互惠互利、就近就便的原则,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要与周边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与县乡村一体化托管的县级二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议。有关签约医疗机构可在养老机构开设医务室,通过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双向转诊机制等措施的落实,逐步建立层次分明、科学合理的老年人就医住院机制。三级医院主要负责老年人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病症的诊疗。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同时做好乡镇卫生院转诊病人的接收诊疗。乡镇卫生院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 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
(二)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条件有限的养老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同时,还要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
(三)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巡诊、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和中医药保健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1次,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作,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设置中药房,配置煎药及中医诊疗设备,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西结合的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社区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组织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放宽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政府投入或资助主要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支持发展医养结合事业。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经税务部门认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二)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积极推进支付改革,针对老年人的患病治疗特点,探索制定医养结合机构养老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范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解决老年人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问题。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共同发展。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衔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将医养结合规划纳入土地和城乡规划,做好医养结合用地规划布局。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应按相关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设施配套。引导和鼓励医养结合机构进驻城镇居民社区或小区,依法经营、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
(四)完善医疗服务政策。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全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规划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申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不受规划限制。把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执业医师进社区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建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制度。(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
(五)强化协作保障服务。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申请,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时限办理审批。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设置许可,并加强政策支持和日常管理。对无内设养老机构,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其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云政发〔2014〕6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达到设置标准的,及时进行设置审批并加强管理。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的,由县、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规定,及时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对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
(六)提升信息化水平。综合运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养机构引入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打造智能化、信息化医养结合机构,提升医养工作水平和老年人健康养老幸福指数。(责任单位: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医养结合的人才培养规划,探索以三级医院、职业技术学校为基地,建立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学科人才队伍的进修轮训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准入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育一批康复治疗师、保健师、护理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到2020年底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
(八)保障老年人权益。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社区、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州老龄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我州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开展,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卫生计生委、州民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由州卫生计生委、州民政局、州老龄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科技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各成员单位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由卫生计生、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医养结合工作协作机制,研究、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抓好试点示范。各县、市要对应成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指导本地的医养结合工作。2017年兰坪县作为全州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三)开展宣传倡导。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大健康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普及健康养老知识,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倡导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考核督察。要把医养结合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健康服务业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由州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