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州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妥善解决我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2009年6月,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公布了《怒江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建立了怒江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制度启动至今,各县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缴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和被征地农民个人与集体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较高,截至目前全州无一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此项工作滞后对失地少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不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存在着隐患。同时,由于个别县统筹安排能力不强、征缴专项资金的力度不够,全州还有1600多万元资金未按时足额上缴,影响了下一步总体工作的推行。
二、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
(一)应缴尽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怒江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征地方增加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策,做到应缴尽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泸水县人民政府和福贡县人民政府要对历年来尚未征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报件进行清理,制定清欠计划,力争在2015年内完成清欠工作。
(二)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保积极性,突破零参保情况,使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应保尽保,解决基本养老保障的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搭建被征地农民信息平台,确保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基础数据采集的质量和准确性、合法性,为突破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零参保现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负责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信息等媒体,采取集中宣传、重点宣传、进村入户宣传等方式,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知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规定、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领取待遇时限和收益情况等,实现“老有所养”的目的,提高被征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做好参保工作。各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规范经办规程,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四是做好待遇发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发放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真正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五是做好基金的监管工作。各县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和优惠利率计息执行工作。
三、加强督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成督察组,对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将依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