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1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怒江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发展乡村教育,帮助乡村孩子学习成才,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发展乡村教育,教师是关键。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人才培养,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全面实行十四年免费教育,对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的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州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提升素质,提高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以及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在收入、职称、生活待遇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进得来、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1.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资格定期注册、评优奖励、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重要内容,将师德培训作为新教师上岗和教师履职晋级培训的必备内容,加强乡村学校党组织建设,以党组织建设积极带动学校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加强乡村学校党员教师管理,党员教师要起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丰富乡村教师精神文化生活,重视乡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心理健康疏导工作,增强教师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和幸福感;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教师节开展师德标兵评选和表彰活动,大力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团州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2.在教师培养、准入、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师范类专业培养质量定期评估制度,鼓励怒江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师范专业聘请州内外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到学校为师范生授课,同时鼓励在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提高专业水平。(由州教育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族中专配合)
3.探索建立乡村教师人才培养基地。整合当地教研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各级教师培训资源,建立怒江教师培训专家库,实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向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转型升级;实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到2020年将建立5所教师培训基地学校。(由州教育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4.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根据各县需求、岗位空缺情况和乡村学校实际需要,与师范院校合作开展定向免费师范生专项委培计划,采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专门培养本专科层次的小学全科、“民汉双语”、初中“一专多能”、特殊教育“双证书”、农村职业教育“双师型”等教师。与省内师范院校合作开展怒江免费师范生委培工作,2016-2020年每年从怒江籍达到二本院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中选拔20名优秀学生进行定向培养,毕业后回怒江任教,与省属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民汉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每年在怒江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和培养100名以上“民汉双语幼儿教师”。(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族宗教委、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5.通过网络研修提升乡村教师素质。通过乡村教师参加国培网络研修形式提高乡村教师素质,到2020年要完成乡村教师轮训完一遍的目标,探索建立一批教师网络研修社区,为乡村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促进乡村教师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由州教育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6.实施“乡村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充分发挥省特级教师和州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创建名师工作室,选拔优秀乡村教师担任研修人员,以名师为引领对研修人员进行“传、帮、带”式培养,提高教学能力;全州每年选拔推荐100名优秀乡村教师到省、州内名校挂教1学期,通过挂教锻炼,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更多的年青教师成长为名师创造机会;2017年起全州每年建设3个“乡村名师”工作室,到2020年完成15个“乡村名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7.继续实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岗教师招聘是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主渠道,坚持“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原则,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紧缺学科教师,并确保特岗教师与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全州每年完成100名以上特岗教师招聘。(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8.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农村中小学任教,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的规定,服务期达3年以上可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州财政局牵头,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9.鼓励县及县以上所属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到乡村学校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村学校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同时州县财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到乡村任教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10.积极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鼓励乡村学校联合聘用或单独招聘符合条件的音体美专业社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由州教育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1.依法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正常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教师倾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5〕110号)和《怒江州教育局 州财政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怒江州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怒教发〔2016〕230号)文件精神,对全州乡镇(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不在补助范围)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村小、教学点的在编在岗教师(含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和三年服务期内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进行生活补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差别化的档次原则上划分为3—4个档次,最低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500元,每个档次之间的差额不低于100元。差别化政策实施的档次、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客观实际自行确定,各县不得将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冲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州教育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12.依法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关心教师健康,每年为乡(镇)及以下学校教职工提供1次免费常规体检。(由州教育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13.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把改善乡村教师住宿、食堂、办公条件与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相结合,因地制宜,整体推进,到2020年完成1692套教师周转房建设。(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深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
14.优化编制结构,强化编制管理,优先保障乡村学校需求;定期清理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村小、教学点教职工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15.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和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职称(职务)评审政策向乡村教师倾斜,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分别制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办法。(由州教育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16.推进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严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及方式,以师德表现、工作成效和在职学习培训结果为基本依据,试行5年一周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由州教育局负责)
17.根据寄宿制是怒江乡村教育办学主要模式的实际,增加心理健康教师和后勤管理人员编制,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和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编办、团州委配合)
18.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改革,减轻乡村教师额外工作负担。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师生规模,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工勤人员和安保人员。(由州教育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19.完善“以县为主、县管校聘体制”改革,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确保每年有不低于15%的优秀校(园)长和10%的骨干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升乡村教师素质
20.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到2020年,通过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培训研修方式,构建州、县和学校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完成新一轮全州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艺术、体育、美术等学科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国培”和“省培”计划实施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强化新任乡村教师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与省内师范院校合作,鼓励师范院校学生到乡村学校实习1个学期,同时每年置换出乡村教师50名以上到省内外优质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跟岗研修。(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编办、州财政局配合)
21.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根据国家、云南省和怒江州有关要求,按照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中小学校要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由州财政局牵头,州教育局、县人民政府配合)
2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鼓励校际合作,推广并完善“强弱携手”、“教育发展协作区”等模式,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教学能手。鼓励企业、社会、个人多方参与,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由州教育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23.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基层人才培养各项政策规定,优先安排乡村教师参加各级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由州委组织部牵头,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七)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
24.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建立师德、能力、业绩、贡献并重的乡村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将“教得好”作为乡村教师获得表彰的重要指标;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及艰苦边远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县级财政也要每年对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奖励。参照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颁发荣誉证书的做法,州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县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乡村学校、乡村教师予以倾斜。(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25.完善基础教育领域云岭教学名师、各级学科带头人、各级骨干教师梯级培养、选拔和管理办法,对乡村教师给予计划单列。(由州教育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配合)
26.建立怒江教育发展基金。采用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民间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用于教师引进、培养、激励,困难学生补助,改善办学条件。(由州教育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配合)
27.广泛深入宣传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人民政府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导检查。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找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出台符合本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本县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