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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11/08 1.7w 阅读 84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

《贯彻实施<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贯彻实施<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工作方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2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加快怒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等方式,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怒江州广播电视台要在适当时段播出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怒江报社要开设专栏或专版,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州政府办公室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门网页,宣传条例及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工作动态。州政府应急办要与州级有关单位有机联动,精心组织各项宣教活动,制定系统性宣传计划,提出宣传要点和要求,印制单行读本或小册子,普及防灾避险应急知识。(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怒江报社、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司法局)

  2.将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列为“六五”普法重要内容和政府领导学法内容。各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该法律,熟悉了解涉及本部门单位应急管理职责的规定和要求。(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直各部门)

  3.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4.通过组织参加或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培训各级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培训、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普法考试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内容。将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学习研究范围。(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党校)

(二)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法规真正落实到各项工作上,大力推进我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依法、规范、科学运行。

    1.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州、县两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要进行修订,各县要自行组织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逐步建立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责任单位:州政府应急办、各县政府)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制建设,加强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基层应急组织建设,理顺应急领导机构与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二是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积极整合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理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四是强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五是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各县政府)

  3.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财政局)

  4.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避开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创造更多的开阔空间和疏散避难场地。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推进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受灾农村地区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规划局、州民政局、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教育局、州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局)

  5.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自觉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和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安监局)

  6.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和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州、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特警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

  7.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的水平和效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播放灾情警报的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州人防办)

  8.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事发单位)

三、方法步骤                              

  贯彻实施《条例》采取日常工作与集中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集中活动从2015年10月开始,到12月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学习宣传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各县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学习宣传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具体规定;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危害、防范的基本技能和方法等应急管理知识。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承担的责任。

(二)自查阶段(10月30日—11月30日)。各县政府、各单位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自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三)整改阶段(11月30日—12月10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什么不完善就完善什么、什么不到位就改进什么的原则,认真整改查摆出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在查摆分析的基础上,要形成查摆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0—30日)。各责任单位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州政府应急办(电话:3622155)。

 四、组织领导

各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州政府将于2015年12月初组织对各县、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办公室。

附件:实施《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配套制度和任务分工

附件

完成时间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1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区域、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具体意见和措施办法

州政府应急办

2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与邻近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合作与交流的具体意见

州外侨办

3

2015年12月

根据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办法,做好纳

入全州综合考评的工作

州政府应急办

4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幼儿园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的制度

州教育局

6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年度分析会商制度的意见办法

各县政府办

7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并组织实施

州民政局

8 

2015年12月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指导意见

州民政局、州政府应急办

9

2015年12月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

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民政局、卫计委、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配合

10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备案办法

州政府应急办室牵头,州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11

2015年9月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州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培训制度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政府应急办配合

13

2015年12月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和国办函[2014]33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加快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的意见和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州气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4 

2015年11月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的具体办法

州交通运输局

15

2015年12月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征用补偿、紧急采购、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补偿等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应急办配合

16

2015年12月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意识和水平的政策措施,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州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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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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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