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加强全州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全州人民的福祉,关系全州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势,环境承载压力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任务加重,州委、州政府提出“生态立州”的重大举措,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怒江。今年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新《环保法》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意志。实施新《环保法》,基础是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各县环保部门要创新监管模式,依照新《环保法》规定实施分类分级指导和重点监管,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按照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规定,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水、气、土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环节制定相应贯彻执行方案。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规定,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并完善符合我州州情的地方性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该项工作落实情况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环境保护局)
(二)加快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
以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为总体目标,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试点,做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措施与力度,不断落实新《环保法》规定的各项监管工作。各县要将辖区内乡(镇)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范围、对象等级、责任人(县、乡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领导),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县、乡(镇)人民政府为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要做好属地环境监管、环境矛盾纠纷调处、环境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通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监管区域和对象的全覆盖。各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州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并对各县网格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各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执法。通过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现层层监管、时时监控,确保日常监管不留盲区、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应急救援及时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要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在敏感地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探索环境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实施联合调查。(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环境保护局)
(三)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等法律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加强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14〕11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条件、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各县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整改方案报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州环境保护局要组织专项督察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抽查,对清理不全面、不准确的地区进行通报,责令重新清理。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环境保护局)
三、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惩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
按照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规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同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对符合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监测、运维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鉴于目前全州没有环境公益社会组织机构,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探索建立州、县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各县人民政府)
(二)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对方案提出的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将排查整治结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州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县排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各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信息化委、州监察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各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全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云南省环保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环通〔2014〕81号)、怒江州环境保护局、怒江州公安局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怒环发〔2014〕90号)和怒江州环境保护局、怒江州司法局印发《关于怒江州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怒环发〔2013〕168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通过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奖惩机制等,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提高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效果。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依法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违法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各县人民政府)
(四)严格环境执法后督察,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严格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规定,各县要把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屡查屡犯的重点违法案件作为后督察重点,制定方案,逐案例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着力解决环境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整改或处罚、整改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成立督察组对久拖未解决的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切实防止污染反弹。各县督察方案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法院,州工商局、州工信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怒江供电局,怒江六库给排水有限公司,各县人民政府)
(五)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结合日常检查结果,建立企业检查成果档案,对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等开展评价,确定其环境保护诚信、良好、警示、不良等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州社会信用体系,金融机构要将其作为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制定财政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该项工作要求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中心支行,各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30日前成立州、县环境应急机构。(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各县人民政府)
四、严格环境执法程序,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一)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全州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重点排污单位),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公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完善年度环境质量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日常监督性监察和各类专项监察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按月公开重点环境投诉案件和违法违规排污单位信息。各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环境执法稽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州50%以上的县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并将稽查情况报送各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州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稽查工作。(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各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落实相关责任
认真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制定完善新《环保法》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机制、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环境执法人员问责办法。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按上级和州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各县人民政府)
五、加大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当地环境监管能力,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开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全州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具体环境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县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将环境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大指标权重。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进一步强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约谈等手段的运用,使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审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
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觉守法。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2015年内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县于2015年11月底将检查结果报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国资委)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12369”环境举报微信管理等网络平台的作用,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加强跟踪管理和效能管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环境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建设项目邀请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工作机制,实行阳光执法、透明执法。探索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研究制定环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建设单位在报批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从环保角度提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州、县环境保护局要在2015年12月30日前制定县域环境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建设
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在全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根据网格化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全州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缺人干事、不会干事”的问题,建立一支政治上可靠、责任上可信、业务上可行的执法队伍。 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从事环境监察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得用人原则。对州环境监察支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有人员和能力要认真分析、研究,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州、县人民政府报告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环境保护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测能力保障
各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测能力保障。要保障全州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业务用车。结合环境监察执法实际,科学配备调查取证等环境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必要装备,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环境执法、监测能力(设备、培训经费)保障方案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分级上报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制定方案、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州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