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当前,我州部分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滥用、乱用、超范围违法使用除草剂等农药的情况,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州绿色香料产业、特色水果、茶叶、中药材、中华蜂等为主的产业发展。为全面推进绿色生态农业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全面小康进程,加强对除草剂等农药的管控势在必行。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在全州范围开展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自2020年3月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加快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州打下坚实基础。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开展堵源头行动。要加强对农药经销商的宣传引导,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从源头强化管控,实行农药经营户调运、销售申报制度(对调运数量、时间、使用范围等进行审查)。
(二)开展农药经营环节监管。对农药经营企业从事农药经营主体资格、经营场所条件、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对农药经营环节的监管。重点排查农业经营门店是否存在经营高毒限用农药、无证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过期农药等行为,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对无证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无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查处种类与登记不符、证号不全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以及违规标签、标识农药。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经销台账制度、农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审查农药销售产品 “三证”(农药登记证书、生产批准证、产品标准证)是否合法齐全,农药产品标签是否合法一致。
(三)开展农药使用环节监管。要加大对农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增强使用者的环保意识、合理用药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一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检查农药使用记录,是否存在违规在蔬菜、瓜果、中草药等作物上使用除草剂等农药,是否超剂量、超范围、缩短安全间隔期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二是农民群众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是否用农药毒鱼、虾、鸟、兽,是否滥用乱用和超范围使用除草剂等情况。三是在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及其他作物田,倡导不使用除草剂。
三、专项整治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农民讲习所、村民大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使用除草剂等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土壤、水体和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对人与畜禽健康的危害,知晓开展禁止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专项整治的必要性,要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将除草剂纳入管控范围,形成村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各乡镇要主动承担起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的工作态度,严格的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禁止违法销售和使用除草剂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突出专项整治。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林草、供销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将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农药经营和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管。负责摸清农药销售经营户底数,建立监管清单,实行经营行为台账管理,做好《农药经营资格认可证》审查审批,明确经营范围,与经营户签订承诺书,严管调运进货渠道,切实把好“源头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监督打击假劣农药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负责加强对农药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农药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负责销售流通环节的监管,牵头组建综合执法检查组,重点对市场、经营网点特别是流动商贩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切实把好“流通关”。各县市、各乡镇要指导督促各村组结合村情实际制定出台村规民约,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群策群力,对使用除草剂进行规范和约束,彻底纠正只顾追求除草、除虫效果,不顾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为,共同守护好群众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切实把好“使用关”。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强和规范行业系统公路养护管理操作,加大工程设备投入,使用机械、人工除草开展公路养护,做到带头严禁使用除草剂进行除草养护公路;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高毒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审批和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农药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负责有毒有害农药非农用途的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单位或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调查农药引发的重大事故;林草部门负责花卉种植基地、林木苗圃基地、中药材基地、干果(核桃、板栗)种植地块除草剂使用行为的监管;供销部门要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发展连锁配送业务,开展放心农资下乡活动,负责对供销系统内部个人承包租赁农资经营户的监管;市政部门负责城镇绿化使用农药的采购记录、使用记录、用药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配合做好农药监管部门的执法。以上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把好“行业关”。
(四)加强服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在加强农药使用环节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大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融合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生物农药等环境友好型措施来控制有害生物,促进农作物安全生产,禁止违法使用除草剂,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要积极推广和示范杀虫灯、黄蓝板、性诱剂等防治虫害,减少病害的传播媒介,达到治虫防病作用,从而降低化学农药的使用量。要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使其规范经营。要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切实改善多用、滥用农药的现状,从源头上治理农药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
(五)加大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督察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察,确保工作令行禁止。对工作不重视、不部署、不落实的,以及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六)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按时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按时报送将视为工作无进展。州农业农村局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并将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在2020年2月17日前报州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尹碧松,联系方式:13988600025,邮箱:njybs0025@163.com)。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怒江州开展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娜阿塔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张建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润宏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伍明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郝石君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 智 州公安局副局长
何建梅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云胜 州应急局副局长
李海珍 州林草局副局长
李丽美 州供销联社副主任
程树春 怒江公路局副局长
李红高 贡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旭勇 福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胡国亮 兰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祖元 泸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农村局,由郝石君担任办公室主任,尹碧松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确保除草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专项整治行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整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管情况月统计表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违法销售、使用除草剂等农药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管情况月统计表( 月份)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监管内容 | 检查经营企业 (家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查处问题(起) | 涉案金额 (万元) | 责令整改(起) |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 吊销证照企业(家)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资料(份) | 指导培训(场/人次) | 整治乱用除草剂等农药(起、数量) |
监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