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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6/04 7.4k 阅读 369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环保

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函〔2016〕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怒江州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5〕97号)精神,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8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强化全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是认真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要求的重要工作部署,是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动怒江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各县、州级各部门要站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各县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加大对区域内、行业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力度,列出区域内整改任务、项目清单和工作时间进度计划表,确保全州所有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工作机构

成立怒江州环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邹  松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  勇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侯新文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赵振中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  纹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杨永铸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志红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和贵先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荣才  州农业局局长

李海曙  州林业局局长

张畔平  州水务局局长

赵文胜  州旅发委主任

        刘  翔  州工商局局长

        刘聪山  州安监局局长

        来  琨  怒江供电局局长

张劲松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张劲松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环境保护局环评科、监察支队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

三、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清理整改范围,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开工建设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含已建成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建不符”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但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未验先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四)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负责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未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评的,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未根据调整情况开展规划环评的。

2015年1月1日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四、清理整改方法原则

(一)“未批先建”项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建成和已建成尚未投产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后,按现行审批权限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具备环境可行性的,纳入“三同时”管理;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予以关停,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建成投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处理:

1.规范完善类。符合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满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予以完善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2.整改提高类。符合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不满足但可以通过限期整改达到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满足要求后予以完善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3.临时备案类。满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选址要求的,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临时备案,纳入环境监管,并限期升级、改造和搬迁。

4.取缔淘汰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关停取缔,并限期处置遗留环境问题。

“备案”和“临时备案”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敏感程度,采取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等形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现状评价,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须由环保系统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二)“批建不符”项目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和原则,结合项目变动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按“未批先建”项目处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验收管理。

(三)“未验先投”项目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但“久试未验”的建设项目,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分类处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出台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其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参照新标准执行。对于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但环保措施已落实、环境风险可控的,在明确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搬迁方案后,可以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其中,对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的项目,从严审查,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设单位须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出现超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明显变化或由此引发环境纠纷,需采取限产、停产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2.受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成部分生产线且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可按实际生产负荷实施分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环评审批时限(5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后实施总体验收;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建设的,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要求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规划环评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负责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规划环评工作,未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评的,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未根据调整情况开展规划环评的,由各规划编制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五、整改步骤

2016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怒江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查缺补漏、摸清底数阶段(2016年6月10前)。各县人民政府、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10月以来开展的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清理、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查缺补漏、摸清底数”;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大力推进整改工作。所有排查工作要在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并列出项目清单上报州环境保护局,由州环境保护局明确审批权限。

(二)制定方案、专题部署阶段(2016年6月17日前)。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部门职责涉及的整改内容进行细化,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任务清单,要具体到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并于2016年6月17日前将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清单报州环境保护局。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整改任务清单、内容、时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做好自检自查、初验工作。对问题突出、整改力度不大、进展缓慢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2016年10月31日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限期关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至30日)。各县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任务及初验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各县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州环境保护局,州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30日前汇总各县清理整改落实情况后形成总结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六、责任主体和权限

各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内项目落实清理整改工作的总负责人;环保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清理整改落实、专项督察和专项验收;建设项目业主是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

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云环发〔2015〕66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完善办理环保违规整改项目的环保手续,属国家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州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整改,并对项目违规情况进行逐一甄别,以书面通知形式或公告形式,督促项目业主整改落实,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到2016年11月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限期关停,拆除,恢复原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是中央对云南环保综合督察的重点内容,各县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督促整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清理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定期协调、定期检查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技术支持资金投入,确保整改任务全面完成;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快完善环评手续,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落实治污措施、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州、县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清理整改、完善手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强化建立州、县检查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按照州两月一次、县一月一次的频次监督每个企业整改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目标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对整改不积极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对未完成整改目标的企业拉闸断电,一律停业、关闭。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县要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改工作推进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对清理出的每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评开展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做好台账记录,并按分类存档备查。

(四)齐抓共管,部门联动。各县人民政府应统一协调,建立定期分析会商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发改、工信、国土、水务、工商、电网及各类园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健全联动机制,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广泛宣传,动员到位。各县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好各项目单位开展整改工作,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切实解决好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

(六)强化督察,严格问责。州、县人民政府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察事项范围,州政府督察室将开展专项督察;州监察局要加强监察力度,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启动问责;州环境保护局每月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县开展分类督促指导。自2016年6月起实行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月上报和月通报制度。请各县环境保护局于每月3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表(省环境保护厅制作下发后),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州环境保护局和州环境监察支队(联系人:州环境保护局 魏国强,州环境监察支队 李玉琼)。对超过期限未上报月报表的,在州环境保护局政务网站上予以通报。

附件:怒江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信息报送部门和人员汇总表

附件

怒江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信息报送部门和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含手机)

报送部门

报送人

联系电话(含手机)

兰坪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股

环境监察大队

泸水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股

环境监察大队

福贡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股

环境监察大队

贡山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股

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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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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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