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第三督察组关于怒江州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察反馈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州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提高执法效能,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州、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改善环境质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要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及工作机制
按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乡镇一级配备环保管理员,村(社区)配备环保信息员,全州建立州、县(市)、乡镇和村(社区)四级网格。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全州、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网格划分在空间上实现“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监管上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责任上实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各级网格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任务,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各网格单元需确定行政区域责任人、环境监管责任人、环境监管执法负责人。
三、网格体系、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网格划分体系
1.一级网格(州级网格):以州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协调组织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负责对本级网格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监管;负责对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巡查、抽查,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负责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环境信访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编制、机构、资金、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
2.二级网格(县级网格):以泸水市、福贡县、贡山县、兰坪县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和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及农村清洁工程等环保重点工作,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查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违法企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上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在一级网格的指导下,对行政区域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实施监管等。
3.三级网格(乡镇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协助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土壤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发现行政区域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4.四级网格(村、社区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
主要职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和焚烧秸秆、乱倒垃圾等现象要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发现行政区域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二)网格责任
一、二级网格明确网格第一责任领导、网格直接责任领导、网格直接责任人、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为责任主体;三级网格明确网格责任领导、网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现逐级负责制;四级网格明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1.网格第一责任领导。州政府及各县(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2.网格直接责任领导。州政府及各县(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对网格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职责包括:督促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安排部署重点环境监管工作、重要环境检查,直接组织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对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网格直接责任人。一、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州、县(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督促联系网格做好环境监管工作,参与网格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负责协调对所联系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察,对管辖网格的环境监管负直接责任。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三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环保管理员,四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环保信息员。职责包括: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告和上报环境问题;配合上级网格开展工作,收集、上报环保信息。
4.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一、二级网格为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相关环境监管职责。
(三)网格工作要求
1.加强巡查与报告。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排摸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清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按照突发应急指令要求,在突发应急响应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群众举报问题按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处理。
4.强化协同合作。做好与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同级网格间应加强联系与协助,强化联防联控,共同探讨解决网格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交流,提升网格管理水平。下级网格在实际监管中,对涉及的环境监察、项目审批、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保法律法规等一系列问题,均可向上级网格要求给予指导。
5.监督考核。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四、职责分工
州人民政府:对怒江州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组织、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任务,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县(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域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行政区域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对所属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拆除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州环境保护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督促指导环境信访的处理;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工作开展督察巡查,对全州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情况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州法制局:依据法定程序和职责,做好有关部门报送政府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服务。
州政府应急办:协助州政府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各单位之间联动协调工作。
州纪委监察局:对不依法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会同组织部门贯彻落实《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会同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州发展改革委: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牵头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渠道;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资源环境价格听证工作,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对关闭、取缔或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指导电力部门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加强低碳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州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部门
移送的需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淘汰黄标车、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州司法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
容,积极支持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环境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加强对职权范围内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条件下,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严禁在耕地上取土进行烧结实心砖的生产;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州财政局:依照国家规定和州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要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经费支出;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配合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州审计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绩效考评。
州交通运输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
见,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对公路两侧面山毁林、挖矿、取土、采石、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州水务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参与流域水资源保护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州农业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指导和管理秸秆焚烧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
州林业局: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州工商局: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企业登记,负责取缔无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及时将其登记、备案信息予以公示,和各相关部门及时交换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州质监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管理工作,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检测;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负责环境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负责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锅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商务局: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州安全监管局: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安全整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破坏。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将环境保护作为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踪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指导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及其截污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城镇道路扬尘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防治工作。
州卫生计生委: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预防和控制饮水型疾病及经水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指导做好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指导和管理,监督察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指导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州教育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州民政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督促各级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会同监察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州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州旅游发展委: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中明确资源和环境保护主要措施;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检查各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通报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妥善处理。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不合格药品的监督销毁工作;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为。
州统计局: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等工作;开展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工作。
昆明海关驻怒江办事处:对合法进口的固体废物实施监管,对走私固体废物依法开展打击。
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震局: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州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人民银行怒江州中心支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推行绿色信贷,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发展绿色产能、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的企业予以信贷政策优惠;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州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制裁、打击环境污染及环境侵权行为,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治理和预防,有效查处、遏制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依法受理、审理环境刑事、民商事案件,严厉打
击环境污染、侵犯环境资源等刑事犯罪行为;注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加强对非诉环保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促进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规范执法。
州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行环境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监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并进行公开公示。州政府对一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组织人员对二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并将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
(二)强化组织保障。全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州、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推动环保体系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加大监督力度。上级网格要督察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
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州级(一级)网格责任体系一览表
附件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州级(一级)网格责任体系一览表
序号 | 网格第一责任领导 | 网格直接责任领导 | 网格直接责任人 | 网格相关责任人 | 执法监管主要负责人 | 执法监管直接负责人 | 主体网格 | 单元 网格 | 执法监管具体负责人 |
1 | 纳云德 | 和贵先 | 张劲松 |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 史建琨 | 李玉琼 | 第一网格 | 兰坪县 | 李 燕(A角) 黄李军(B角) |
2 | 第二网格 | 泸水县 | 和军湧(A角) 杨春胜(B角) | ||||||
3 | 第三网格 | 福贡县 | 黄李军(A角) 李 燕(B角) | ||||||
4 | 第四网格 | 贡山县 | 杨春胜(A角) 和军湧(B角) |
说明:1.网格第一责任领导: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2.网格直接责任领导: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3.网格直接责任人: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4.网格相关责任人:州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5.执法监管主要负责人:州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6.执法监管直接负责人: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7.主体网格:州行政区域内的网格名称; 8.单元网格:为网格化管理的基础网格;9.执法监管具体责任人:为州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的A、B角负责人;10.人员调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