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好缅甸籍留学生班的意见
怒政办发〔2017〕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开办缅甸籍留学生班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转,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做好我州缅甸籍留学生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和缅籍留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趋同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帮助,适当照顾”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工作方针和中央关于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州委外事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怒江的区位和人文优势,进一步加强对缅教育交流合作,诚心帮助缅北地区培养人才,培育知华友华力量,为双方长期友好交往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面向缅甸联邦克钦邦北部地区招收具有一定文化基础且热爱中华文化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办缅甸籍留学生班(大专或中专),培养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社会有一定的了解,掌握中等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参与并促进中缅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的高素质人才。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缅甸籍留学生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秀花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段晓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木里夺 州外事侨务办主任
蔡玉光 州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李 莉 州外事侨务办副主任
李仕泽 州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雷金平 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
和秋梅 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玉芬 州疾控中心副主任
李 斌 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杨文佐 州公安边防支队副参谋长
何韶英 州民族中专副校长
彭文胜 州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开办缅甸籍留学生班的各项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办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外事侨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木里夺兼任,副主任由李莉兼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州外事侨务办负责缅甸籍留学生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缅甸籍留学生班招生办法》;负责招生计划报批、招生宣传、对外联络、对外手续办理、对缅招生等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对招收缅甸籍留学生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学籍申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落实每年度的办班经费。
州民族中专负责制定并落实《缅甸籍留学生班管理办法》;负责向州教育局和省教育厅申报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及毕业证颁发等工作。
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疾控中心等部门负责检测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州公安局负责协调学校所属辖区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留学生来华临时居留证件。
州公安边防支队负责办理留学生入出境通行证。
三、办班程序
(一)申请。由缅甸联邦克钦邦政府相关工作机构或议会向我州提出办学申请。
(二)审批。州外事侨务办根据缅方的办学申请征求州民族中专的办学意见,制定办班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实行隔年办班。
(三)招生。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外事侨务办根据《缅甸籍留学生班招生办法》开展对缅招生工作,确保生源质量。
(四)学籍。对拟招收的缅籍学生由州教育局汇同州外事侨务办、州公安局逐年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认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并由州教育局负责向省教育厅申报学生学籍。
(五)颁证。经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州民族中专予以录取,并根据《缅甸籍留学生班管理办法》实施对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工作,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顺利完成学业,颁发毕业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办班所需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州民族中专负责具体实施,州外事侨务办负责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入出境手续办理。加强我国出入境政策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并告知缅甸籍留学生,必须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接受边防检查后,方可入境。从保山腾冲猴桥口岸入境前往我州的缅甸籍留学生,除持《缅甸中国边界通行证》或《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外,还需持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的《外国人出入境证》,方可从腾冲进入怒江。
(三)生源健康保障。认真筛选留学生并做好入学体检工作。由州民族中专督促留学生在入境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入出境证到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州疾控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对身体健康有问题的学生一律不予招收;在读生身体健康有问题的劝其返回国内治愈后再返校。
(四)临时居留办理。由州民族中专督促留学生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入出境证、健康检查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学校所属辖区的县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五)接送管理。留学生入出境时,由州外事侨务办与州民族中专共同负责留学生在中方境内的接送工作,由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保障留学生在华期间的人身安全。
(六)在校管理。州民族中专要加强对留学生的在校日常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安全。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外事侨务办和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