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务督察工作
联动机制(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怒江州政务督察工作联动机制(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察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理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察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督察跟踪评价通报制度(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督察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等5项制度(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怒江州政务督察工作联动机制
(试 行)
为进一步整合督察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政府督察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高效运行,根据《云南省政务督察工作联动机制》《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政务督察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机制。
一、建立政务督察工作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督察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察工作,是政府转变职能,抓落实、促发展,鼓励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需要。近年来,州人民政府把抓好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察落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各部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督察力度,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目前全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不够,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县(市)之间,各自为政,多头督察、重复督察现象依然存在,给基层带来过重的迎检负担;督察力量整合不够,异地督察、交叉督察等运用不足;督察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还有待加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日益繁重的督察工作任务,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抓督察落实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根本职责,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创新督察方式方法,敢于担当、真抓实干,以扎实的作风抓好督察工作,切实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建立政务督察工作联动机制的目标任务
(一)树立“人人都是高效督办员”理念,强化日常督察,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室内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全员、全面、全程督察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室及督察机构统筹,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横向联动的政务督察工作机制。
(三)树立“全州政府督察工作一盘棋”理念,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分级负责、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督察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与党委督察工作密切配合,与人大和政协监督工作相衔接,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督察工作机制。
三、明确政务督察联动机制工作责任
(五)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是统筹督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督察机构负责人是统筹协调督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六)联系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督察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综合调研科室)负责人是抓督察落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七)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系统督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是抓本部门、本系统督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四、完善政府办公室内部督察工作联动制度
(八)政府督察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察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以及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督察督办。
(九)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综合调研科室)负责对联系的政府部门工作落实、分管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跟踪督察。
(十)政府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的情况要及时抄送有关业务科室(综合调研科室);各科室(综合调研科室)在办理涉及督察工作的文件时,要与督察机构会签或协商,经办的督察工作情况要及时抄送督察机构。
五、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督察工作联动制度
(十一)政府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察,督察情况应抄送本级政府办公室及督察机构。
(十二)政府部门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察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督察事由、形成督察建议方案,报政府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察。专项督察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政府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督察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办公室交办督察工作任务的联系衔接,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更换,要及时报政府督察机构备案。
(十四)牵头督察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协办部门要主动配合,对督察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改进建议等,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政府办公室及督察机构。
六、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督察机构工作联动制度
(十五)加强各级政府督察机构人员的调配使用,充分发挥各级督察干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构建上下一体、工作联动的督察网络。
(十六)上级政府办公室及督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督察工作的指导,下级政府办公室及督察机构要按照上级政府的统筹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好督察工作。
(十七)政府办公室可采取委托督察、交叉督察、抽调人员参加督察等多种方式,推动重大综合性督察工作高效开展。
(十八)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务督察工作有关规定,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严格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部门及督察机构报送督察落实情况。
七、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督察工作联动制度
(十九)政府督察机构要加强与党委督察机构的工作协同,积极配合开展有关督察工作。
(二十)积极探索建立兼职督察人员聘用制度、第三方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参加督察的有关制度,整合各方力量开展督察,提升督察方式的开放性。
(二十一)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察,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加,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估,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提高督察的权威性、透明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八、建立健全政务督察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二)政府督察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督察项目库、督察干部库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督察专家库,进一步明确督察目标,整合督察力量,推动督察工作落实。
(二十三)政府督察机构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督察任务推进完成情况和日常开展督察工作情况,建立督察工作台账,细化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督察评价机制。对各县(市)和州直各部门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全州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对在抓督察落实工作中,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督察任务以及敷衍塞责、督察工作未有效开展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严肃问责。
(二十五)逐步建立督察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托政府内网与各地各部门信息系统相对接,及时采集和互通共享有关数据,逐步实现督察过程全程跟踪、督察任务动态管理、督察结果自动反馈,提高督察联动工作水平。
(二十六)本督察工作联动机制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察工作操作流程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督察工作流程、约束督察行为、保障督察效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确立任务
各综合调研科及时梳理督察事项发送信息科,信息科梳理汇总形成督察清单发送督察室;督察室对督察清单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需要督察事项和责任科室,并反馈相关综合调研科,实现全员大督察。
(一)对领导批示已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察件,由对口综合调研科按指示意见办理;
(二)对领导批示未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察件,由督察室根据其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科室,报相关领导审定。
二、分解立项
督察室、各责任科室根据督察事项及时进行立项,对涉及综合性的督察事项要进行任务分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事项的落实和报告。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督察事项,经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后,按照批示要求立项督察;
(二)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及会办的督察事项,由督察室直接立项督察;
(三)对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交办及会办的事项,由对口综合调研科负责立项督察。
三、登记
对督察事项逐件编号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督办内容、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要求、顺序编号、发文时间等。上级交办的督察事项,还要注明交办单位、交办事项等。主动督办件,要注明批示领导、交办时间等。
四、通知交办
在分解立项后,及时草拟《督察通知》,明确督察内容、督察范围、督察方式、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签,重大督察事项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后及时印发各责任单位办理。对个别不宜交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察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察部门自行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五、跟踪督察
根据完成时限要求,不定期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实行跟踪督察。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队进行督促检查,或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察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对专业性较强、涉及单位较多的重要事项,协调相应职能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联合督察。
六、综合协调
对督办落实确实有困难需协调的事项,一般事项由督察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分管联系副秘书长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
七、催办
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在办理截至日前3个工作日内,督促办理单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对出现压办、缓办、漏办的单位,下发《政务督察催办通知》,及时督促、催办。
八、审查把关
按照“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的要求,严格审查核实办理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要现场进行检查验证。对逾期未反馈办理情况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连续2次被退回或对2次以上催办仍无正当理由未回告的,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督察跟踪评价通报制度》《怒江州人民政府督察结果运用办法》进行处理。
对领导批示(办)件办理回告时限要求为:特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复,急件7个工作日内办复,普通件15个工作日内办复,重大事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时限办复。
九、报告反馈
督察室、各综合调研科负责根据办理情况报告草拟《督察专报》。对省级领导批办件或省级专项督察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后,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并抄送信息科。
十、整理归档
督察事项办结后,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本督察工作操作流程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理
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察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确保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督察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是指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上作出批示并需要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县(市)办理落实的批示件,以及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家领导人、各部委领导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转州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事项;
(二)州委领导批转州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事项;
(三)州长重要批示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明确批示要求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协调督办的事项。
第二条 批示事项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效率、确保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对批示事项提出督办意见,明确办理事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等,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 批示事项承办单位一般为领导批示明确要求和批示事项内容涉及的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批示事项一般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
第五条 立项督办事项由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制发《督察通知》,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 办理时限原则上按照批示事项涉及范围、难易和紧急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紧急事项,特事特办,正常办理需较长时间的事项,承办单位须按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负责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批示事项;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批示事项在本单位的督促落实。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和承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批示事项督办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采取书面督察、随机抽查、现场督办、明察暗访、联合督察等方式,对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批示事项办理确有困难的,在办理时限结束前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书面向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延期申请,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延期和延长时限。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办理落实情况(以正式报告到达日为准),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向承办单位电话催办或发出《催促办理事项通知》,督促加快办理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办理结果未达到领导批示要求的,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察退办通知》,承办单位按要求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对电话催办或发出《催促办理事项通知》《督察退办通知》后,承办单位仍未按办理时限或要求落实的,州人民政府督察室以《督察通报》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批示事项办理情况结果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对办理报告的内容把关负责,经单位主管领导审验、签字确认后,报送州人民政府督察室。除领导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得直报领导。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根据督察情况及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报告进行汇总整理,以《督察专报》的形式报州委、州政府领导。
第十六条 办理批示事项情况报告要求:
(一)要求了解、说明情况和报告结果的事项情况要全面真实,事实要清楚;
(二)要求解决、查处问题的事项,要有查处解决方案和办理结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并上报进展情况;
(三)要求研究意见的事项,所提意见应明确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要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的事项,应做到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五)有其他要求的,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办理。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承办的批示事项,主办单位负责汇总落实情况并报送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协办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相关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并抄送州人民政府督察室。
第十八条 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存在压办、漏办情况的;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办理情况报送不及时的,由州人民政府督察室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由州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督办批示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州人民政府督察室督办的批示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督察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督察跟踪评价通报制度
(试行)
为加强政务督察工作,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营造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政务督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察跟踪评价通报内容
对纳入州人民政府督察的重点工作开展督察跟踪、评价、通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省、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
(五)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中的重要会议、重大事项、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六)领导批示件的督办督察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跟踪评价通报的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条 督察跟踪评价通报对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是督察跟踪评价通报的责任单位。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州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工作事项具体责任人是督察跟踪评价通报的主要对象。
第三条 督促检查事项的跟踪
(一)由州人民政府督察室牵头,制定年度督察跟踪工作计划,明确全州年度督察跟踪工作重点,对需要纳入年度督察跟踪的重点工作和事项进行分类,并逐项明确督察跟踪的目标、任务、相关要求和工作责任。
(二)对纳入督察跟踪事项采取按月督察、按季督察的常态化督察为主和电话督察、明察暗访为辅的多种督察形式开展跟踪问效。
(三)综合性的督察跟踪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察室牵头统筹开展,各有关部门配合;专项督察的跟踪工作以主管部门为主开展、有关单位配合。各部门要按照政务督察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承办督察工作质量,严格时限要求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察室上报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促检查事项的评价
(一)州人民政府领导对全州重大事项、重要决策推进情况的重要批示和评价。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按照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督促检查,真实客观反映贯彻落实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督察专报》报州人民政府领导阅示评价。
(三)以州直有关部门为主开展的专项工作督察,牵头的主管部门要在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提供书面督察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整理成《督察专报》报政府分管领导评价。
(四)对脱贫攻坚、社会保障等重点工作的部分事项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可采取社会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不同的方式进行评价。
(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奖惩评价,新闻媒体和社会舆情对热点难点问题评价。
第五条 督促检查事项的通报
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评价结果,对事项落实的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进行通报。
(一)通报表扬。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位,成绩显著,得到上级领导表扬表彰的;整体工作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先进,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工作经验在全州面上推广,工作成效突出,社会评议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主动研究措施与办法,及时化解矛盾与问题,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通报批评。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推诿、拖延的;在工作中不主动、不及时、不认真解决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推进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实、方法简单、成绩不突出,群众反映差的;不按时报送材料或报送材料不能体现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评扣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在工作落实中,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后不按限期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将在部门年度工作考评总分中扣减5分(连续多次被通报的按每两次扣减5分计)。
(四)启动问责程序。在工作落实中,对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欺下瞒上,甚至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监察部门按照程序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 其他
政务督察跟踪评价通报工作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要充分肯定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大胆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督察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严肃督察纪律,坚持督察原则,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督察结果运用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察结果运用,形成工作部署、督察落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于一体的督察结果运用机制,推动全州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政务督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察结果运用的范围
(一)中央、省、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督察结果。
(二)州《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的督办督察结果。
(三)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中的重要会议、重大事项、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督察结果。
(四)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督察结果。
(五)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的督办督察结果。
(六)其他上级交办的督察事项及全州重大督察事项等专项督察结果。
第二条 督察结果运用的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是政务督察结果运用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察事项落实的具体责任人,也是政务督察结果运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督察结果运用的依据
对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胸怀大局、主动作为、工作努力、成绩显著、群众反映良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扬、表彰和奖励。同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追责惩罚。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批评和追责的;
(二)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脱贫攻坚及重要民生实事等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列为重点督办督察的事项在推进过程中因落实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等情况,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对督察事项敷衍了事,推诿拖延,反馈信息、上报内容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年度单项工作考评考核指标连续两次在全州排名后两位的;
(六)出现其他责任心不强、履职缺位、工作不作为等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督察结果运用的实施
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根据年度督察工作任务,采用常规督察或专项督察等方式对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评先评优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运用。
(一)通报表扬。在工作落实中,对带头抓工作落实,主动研究措施与办法,及时化解矛盾与问题的;善于举一反三,积极创新方式与方法的;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通报批评。在工作落实中,对推进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认真的;推进力度不大、措施不实、方法简单的;工作成效不明显、成绩不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责任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督察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考评扣分。督办督察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考评运用。年度内受到州委、州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在考核中加3分;部门被约谈的,每约谈一次扣减5分(连续多次被约谈的按每1次扣5分计);被州委督察室、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二次扣减5分(连续多次被通报的按每两次扣5分计)。并将督办督察结果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与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挂钩。
(四)启动问责程序。在工作落实中,对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欺下瞒上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在全州进行督察通报,并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惩罚。
第五条 其他
(一)由州人民政府督察室组织实施督察督办结果运用的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督察结果运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台账,及时收集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办督察后形成的通报、报告结果。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综合调研科室每月定期将领导在文件、工作中的批示(批评和表扬类的)精神整理收集后报州人民政府督察室汇总。
(三)对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提出明确的落实整改目标和要求;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大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向州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并说明情况。
(四)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