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做好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确保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就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畜牧业发展,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不仅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国际国内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春季候鸟回迁,畜禽调运频繁,免疫保护到期等极易造成疫情传播,疫病防控形式仍然非常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艰巨性,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好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防疫体系,落实工作措施,全力以赴做好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州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基础免疫,确保免疫质量
(一)目标任务。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达到100%;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动物耳标佩戴率达100%;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率达100%;对规模养殖场(户)免疫监管率达100%。
(二)时间安排。全州春季集中强制免疫接种工作从2015年1月下旬开始至3月31日结束,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接种工作从7月10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
(三)严格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一是各县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组织安排好人力、财力和物力,确保免疫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严格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药”的要求,做到免疫注射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漏洞,确保免疫质量。三是强化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工作,各县、乡(镇)要在春秋防免疫前对所有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一次培训,确保规范免疫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四是要强化冷藏保苗措施,正确保存和使用疫苗,在疫苗领取、运输、储存、携带等各个环节,做到“苗不离冰,冰不离苗”。五是在免疫注射时,切实做到“一畜一针头、一注两消毒,部位准、剂量足、不打假针、不打飞针”,不使用过期苗、失效苗,确保免疫质量。六是在疫苗注射过程中,对所有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情监测,指导养殖户做好驱虫、消毒灭源等工作。七是对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免疫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人,确保程序免疫,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三、加强疫情监测,消除疫情隐患
要进一步完善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依托、村防疫员为基础的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管理系统,加强疫情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密度,重点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的免疫抗体监测,对抗体监测不达标的,及时进行补免。各县、乡(镇)要组织人力在县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下,结合各地特点及疫情形势,对本辖区易感动物疫情进行普查,准确掌握重大动物疫情动态。做好辖区内养殖大场大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的疫情监测工作。严格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完善消毒制度、消毒程序、消毒设施设备,提高消毒质量,保证消毒效果。对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交易市场、运载工具等关键部位要重点监督指导,做好生产经营场地消毒和粪便污水等无害化处理。
四、强化应急准备,规范疫情报告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准备,确保应急系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应急演练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充分利用现有疫情监测网络体系,密切监视疫情动态。对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要严格遵循“领导审批、逐级上报”的原则,按规定的渠道、程序上报。上报疫情要有各县、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还应有疫点监管责任人签字,以便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要加强技术培训,规范疫情报告程序和疫情报告内容。
(三)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迅速反应,露头就打,果断处置,将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值守。做到常年坚持和完善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及产品检疫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文件要求,检疫人员必须到场、到点、到户实施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严禁违规检疫、只收费不检疫和隔山检疫。对运载车辆要进行严格消毒,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要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原则,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依法规范、全程监管”的原则,重点加强饲料兽药监管,督促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完善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加强对养殖投入品全程监管,严禁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抓好畜产品安全从养殖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一)规范产地检疫。各县、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继续扩大产地检疫的覆盖面,努力提高产地检疫比例。对出栏、出售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出证,确保出栏畜禽证标齐全,免疫档案合乎要求。各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产地检疫工作,为各级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安排足够的时间搞好产地检疫,切实抓好上市畜禽免疫证及耳标的查验工作,确保大场大户出栏检疫率达100%,散养户出栏检疫率达95%。重点落实好集中报检制度,杜绝未免无标的牲畜上市交易,严格按程序搞好活畜禽外运、仔猪和活畜交易前的到场检疫,从源头上杜绝病畜进入流通环节。禁止无免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消毒证及非疫区证明的活畜和产品上市销售,发现在销售无产地及运输检疫证的仔猪、活畜及产品,要立即报告,并留验现察,在观察期内未发现疫病的情况下方可销售,同时要严格执行外地调入畜禽的隔离观察制度,保证引入畜禽安全。
(二)规范屠宰检疫。对屠宰生猪必须驻场(点)实施同步检疫,驻场(点)检疫人员要确保进场待宰动物佩戴免疫标识和持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有宰必检,确保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对检出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向市场、严防疫情从屠宰环节扩散。
(三)强化公路运输检疫。老窝、上江、片马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检查,对过境的畜禽及畜产品运输车辆要严格检疫,查证验物,认真消毒,一旦发现染病畜禽和来自疫区的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切实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疫情的侵入和扩散蔓延。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防疫主动性
各县、乡(镇)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警示教育,重点宣传防疫不当引发疫病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等事例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利用宣传资料,村、组广播和乡(镇)、村、组召开会议等多形式开展宣传,宣传防疫工作的目的及意义,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户支持防疫工作的主动性。
七、强化防控措施,完善督察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察制度,经常深入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督察,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排查整改,消除隐患。要完善重大事件督察落实机制,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大事件必须逐一督察落实,务必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查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重大动物疫病的信息报告、发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告和发布,对与防疫工作有关的重要材料、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各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组织、监察部门定期通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情况的制度,做到重要信息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在防疫工作上,一经发现有措施不力、职责不明确、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传入、扩散、蔓延的,将严肃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