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举一反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过硬的措施,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努力推动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9号)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相结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二)工作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4个行业领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实施5个专项整治行动。
三、实施步骤
严格落实 “五个一批”(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和 “四个一律”(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一律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限期整改。2017年10月30日前,启动实施5个专项整治行动。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同时,对省安委会第六督导组对我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的37项问题和隐患,在前期整改完成的基础上,对余下问题和隐患列出清单,分类分级跟踪督办,限期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第二阶段,深化整治。2018年底前,集中力量,深入实施5个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2018年11月1日—12月20日,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完成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和隐患再部署、再督促、再落实。总结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建章立制,推动体制机制法制不断健全。
四、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非煤矿山。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县、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严控非煤矿山数量,强化隐患整改、整治现场“三违”行为 (生产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合力解决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存在的基层采矿权设置不科学和矿业权注销慢等问题,按照全省、全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规划目标任务推进工作。二是把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关,重点整治储量造假、安全距离不够、“楼上楼下”开采等问题,规范矿业权设置,强化矿权管理。三是专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深入开展重点矿区攻坚克难,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由州安全监管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配合,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约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一是强化规划约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合力推动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建设。二是在2018年,集中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两重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一重大”(重大危险源)安全工艺技术、安全仪表系统升级改造,特别要对氯碱和合成氨企业给予重点跟踪推动。三是强化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道路交通。由州交通运输局和州公安交警支队分别牵头,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集中开展 “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专项治理,加强 GPS动态监管,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二是细化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年度任务,加大投资力度,强化督办、考核措施。三是全面开展公路建设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平安工地安全措施。四是持续深化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四)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深刻汲取西双版纳州玉磨铁路曼么一号隧道“9·14”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城市地下管廊、城市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和城镇燃气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监管执法力量下沉,突出在建施工项目现场监管执法。二是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和从业人员无资格等违法行为。三是监督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施工现场 “三违”行为。四是监督燃气企业和充装站点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规范,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督察检查,严厉打击储存、充装、经营等环节上的非法违法行为。
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治理,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牵头,按照《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监管工作机制》(云安〔2016〕9号)要求,强化行业监管,严格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工作实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当前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层层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问题整改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辉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
副组长:邹 松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娜阿塔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和贵先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陆永昌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李海曙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赵 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和金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勇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聪山 州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永铸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胡建忠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董治基 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杨智泉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桂林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和金华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畔平 州商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聪山兼任,主要负责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地的大检查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工作。州级牵头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加强对下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二)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5个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为动力,以落实2017年9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具体抓手,牢固树立 “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观念,把实施5个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带队检查,切实把工作部署到基层,任务落实到企业。
(三)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要克服厌战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对号入座,举一反三,始终坚持全方位、零容忍的态度,抓严抓实抓细查风险、除隐患工作,把隐患和问题整改作为5个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对各级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跟踪督办。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惩失职失责行为。
(五)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察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严格落实 “五个一批”和 “四个一律”要求,严格监管执法,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一次性部署、统筹抓好2017年“阔时节”和2018年元旦、春节、全国全省 “两会”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讲求实效,坚决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确保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每月26日前向州安委办(州安全监管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怒江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怒江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怒江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怒江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怒江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1
怒江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从严整治非煤矿山数量多,“小、散、弱”,开采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转型升级或淘汰矿山关闭不彻底等问题;坚决遏制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生产作业现场“三违”等现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无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二、整治任务及时限
(一)关于“非煤矿山数量多,‘小、散、弱’,开采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转型升级或淘汰矿山关闭不彻底”的问题
1.认真落实《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5〕86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79号),按照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落实好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四个一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任务,力争在2018年底前把非煤矿山压减到52座以内,彻底改变非煤矿山“小、散、弱”状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2.严格执行我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政策标准
严格执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5〕86号)关于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及现有生产矿山、基建矿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合力解决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不科学等问题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安监、环保、住建、林业、水务等部门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矿业权设置区划。严格落实“联勘联审、依法审批、综合执法”的矿业权,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认真解决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采矿权退出注销慢等问题
按照全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工作部署,对经过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应按照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采矿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二)关于“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生产作业现场‘三违’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
1.继续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三违”现象的专项检查和督促整改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察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生产作业现场“三违”现象专项检查,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2.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非煤矿山企业强制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企业制作内容简洁明确的岗位安全卡片,实行持卡上岗、按卡操作,推行非煤矿山外包用工安全责任清单化管理制度,有效消除“三违”行为。
责任单位:州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强制淘汰落后设备设施2017年底前强制淘汰仍在使用的非矿用卷扬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2018年底前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
责任单位:州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分别于2017年底前、2018年底前完成。
(三)关于“非煤矿山尾矿库‘病库’‘头顶库’和存在重大隐患采空区隐患治理”的问题
1.全面开展采空区调查与治理全面启动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彻底摸清采空区分布区域、规模及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按照“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治理方式,2018年底前对石缸河矿区、跑马坪矿区、嘎拉博矿区等重点矿区采空区进行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州安全监管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配合。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2.开展尾矿库“头顶库”隐患综合治理
通过取缔关闭一批、综合整治一批、重点治理一批,对所有“头顶库”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安全度,2018年完成全州3座“头顶库”隐患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州3座 “头顶库”全部实现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州安全监管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配合。
整改时限:分别于2018年底前、2020年底前完成。
(四)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矿区、重点矿山、重大隐患攻坚克难。加大对非煤矿山重点县、事故多发地区、矿业秩序差地区的督导和监管力度,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切实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问题
1.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隐患分级分类挂牌督办,以挂牌督办促进重点地区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进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2.专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对全州矿产资源领域24个(贡山县1个;福贡县2个;兰坪县3个;泸水18个)重点私挖盗采矿区(点)进行整治,并加大对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私挖盗采、以采代探,安全距离不够、“楼上楼下”开采,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切实防止因违法开采、违规经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3.重点整治储量报告造假违法违规行为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制定储量评审管理办法,矿业权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自行委托符合规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矿业权行政审批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的储量报告造假行为及评审机构违反储量评审规定的行为。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4.严厉打击矿山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违规开采、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等矿山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州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五)关于“加快推进单班作业人数超过50人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视频在线监控工程的实施进度,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
2018年上半年建成单班作业人数超过50人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实时监控预警信息系统,2018年底对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实行在线监测。
责任单位:州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二)推进落实,确保整改实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监管,巩固工作成果。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大隐患,严格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三)联动协调,促进共同监管。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及时妥善地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从严执法,严格责任追究。严格“五个一批”“四个一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对检查发现的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严处罚、一律追责。
附件2
怒江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基固本、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突出抓好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化工相对集中区的专项整治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生产(储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8年3月底前,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集中整治隐患,一般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二)从2018年4月起,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取缔关闭一批、转产搬迁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分3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实施整治提升、安全工艺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全标准化达标。2018年,对全州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整治提升;所有企业达到3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提出整治提升、安全工艺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强力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二步,启动实施关闭退出。对无力改造、整治无望、产品无销路,属淘汰落后类工艺技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退出。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企业名单,报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取缔决定。
第三步,启动实施转产搬迁。对全州因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安全和环保风险突出,有规模、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掌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分期分批实施转产搬迁。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充分论证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转产搬迁企业建议名单,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一制定科学的转产搬迁施方案。
三、整治内容
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约束,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下列3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规定的。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6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3)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4)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的。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装卸作业等9项特殊作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管理的。
3.对下列6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3)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装卸作业等9项特殊作业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国办发〔2017〕77号文件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17〕17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函〔2017〕17号)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强化规划约束,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化工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建设,开展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容量等级,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各环节的综合治理。
1.加快规划布局,强化规划约束,分类分批组织实施入园搬迁工作,有效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布局分散的问题。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合力推动各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建设。
2.确定危化品风险等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监管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和领域的排查工作,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名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绘制电子分布图。根据排查结果,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等级,绘制安全风险的“一张图一张表”。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聚焦重点,强化风险管控。各县、市和州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部门,要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为抓手,聚焦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经营单位,盯死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决不允许发生着火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事故。
(二)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发动和督促所有危化品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督促所有企业自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如实填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跟踪督促。
(三)强化部门专项检查。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执法检查、专家检查、安委办综合督察等方式,把不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不如实填报隐患、不按时整改事故隐患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和执法对象,凡是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
(四)强化隐患和问题整改。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把问题隐患整改作为重点,严格按照“五个一批”“四个一律”要求,强化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一般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情况抄送有关证照管理部门。
(五)强化责任,注重实效。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县(市)负责、州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抽查、州安委会巡查、州级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要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基本惰况以及存在问题和隐患。2017年底前,各县、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工作,完成国务院、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2018年底前,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附件3
怒江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 “两客一危”、公路建设桥梁隧道施工、危桥危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监管漏洞,夯实基层基础,有效整改问题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立行立改、动员部署。各县、市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企业立即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重点、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具体措施,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要举一反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强化文体隐患自查自改。
(二)第二阶段,强化检查、深化整治。2018年底前,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和大检查目标任务落实。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长效整治。2018年11月1日—12月2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成效和经验,建章立制,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道路运输领域
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迅速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隐患按照 “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整改。加强跟踪督办和抽查督察,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2.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强化营运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
3.严格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暂停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夜间通行山区公路客运线路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调整班线运营时间,避免夜间运行。
4.严格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5.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汽车客运站及周边、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地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包车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旅游包车管理,必须通过旅游包车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派发包车证。
6.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省际、州际、县(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全面排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督促有关经营者和售票单位、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明确售票、查验等环节操作流程。
7.切实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利用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加强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要定期抽查一定数量 “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抽查结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企业调查整改处理,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拆除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8.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强化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9.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依法依规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10.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11.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有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
12.确保城市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指导企业在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等,公布违禁物品目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二)水运和水上交通领域
13.督促县、乡两级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自用船舶的监管,严格按照用途使用。
14.开展船舶通航秩序整治。加强重点库湖区、重点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格雨季汛期等恶劣气象、水情条件下的限航、禁航等通航管制措施。加强电站泄洪信息预报协调机制建立落实。
(三)公路管养和治超领域
15.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督导。及时下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力度筹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使用、工程技术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指导督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每年年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16.桥隧安全管理和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桥梁、隧道日常巡查和安全运行监管,加强隐患隧道整治。落实危桥管理养护责任,加强危桥治超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整治消除公路安全隐患;隐患暂时无法整治消除的,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整改责任、要求、资金、时限、预案,抓紧隐患彻底治理。加大政府挂牌督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和督促,确保按期完成隐患整治、验收、销号。
17. 建立完善长大隧道、桥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安全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加强桥隧安全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不断提升桥梁隧道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18.积极稳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加强对治超站(点)的督察检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机制。
19.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治超站(点)人员到岗到位、24小时轮班值守等工作的督察检查;要加强汇报沟通,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派驻治超站存在问题。健全完善公路管理、公安交管、路政联合治超工作制度,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20.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审查、实施隧道、桥梁支架、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严禁在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未监控测量、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隧道开挖作业。严禁未开展桥梁支架验收或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施工。严禁深基坑、桥梁围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防护或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凡未开展对挂篮、移动模架、爬模等大型专用设备联合验收的,一律严禁使用。凡吊篮不符合高处作业施工安全规定的,一律严禁使用。
21.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项制度,创建 “平安工地”。建设业主单位和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业主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监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22.严格职(民)工驻地、重点作业场站、取弃土场的安全评估、选址、建设、验收。严禁在陡坡、临崖、危岩以及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洪水、落石等灾害影响地点选址建设取弃土(渣)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支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确保不对下游村庄、农田构成安全威胁。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的防火与临时用电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23.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按照规定全面开展在建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全面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销号。监管部门对发现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24.开展对重点关键部位的管控。隧道施工必须严格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口值班登记制度,落实专人专岗履行人员进出登记职责,对出入隧道人员严格实时登记,准确掌握洞内作业人员姓名、数量、岗位和作业区域;必须按照规定和规范设置洞内五大安全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掌子面与仰拱、二次衬砌之间的距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开挖施作;必须严格隧道地质测量和超前预报;必须加强瓦斯等毒害气体定期监测报警。桥梁墩柱施工必须按照技术规范搭设支架和操作平台,按照要求对临边临口防护到位,并设置人行通道。现浇支架严格按照方案对地基进行加固和加载预压,落实验收程序并挂牌。特种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跨线桥梁施工必须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25.健全和落实水运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运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定严格论证、审批、执行。加强施工驻地安全管理,开展水运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和安全风险预控。健全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开展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销号,建立详实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整治的责任措施层层传导、层层压实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无盲区、无死角;主要负责同志对专项整治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带队督察检查,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必须亲自坐镇,靠前指挥。
(二)落实安全责任。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隐患排查建档、隐患全面闭环整治等工作。督促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对下级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导。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岗位安全责任落实。
(三)强化工作力度。各县、市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多层级、多方式、多频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重点盯防监控,大力推行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参与安全督察,切实提高安全督察检查的专业性和精准性,确保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确保重要时间节点全州交通运输安全大局稳定。
(四)突出问题导向。各县、市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逐条落实整治责任,要对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挂牌、跟踪、督办、验收、销号,全过程严格规范闭环管理。一般隐患立行立改,重大隐患坚决责令停工停业并挂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销号,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按照上限严肃处罚。
(五)严格执法处罚。严格落实 “五个一批”和 “四个一律”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停运停工整顿。对重大隐患整治不力、问题突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上限处罚。对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严格处罚,并对有关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肃问责追责。要加强跟踪督察,对安全监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不到位、责任措施传导落实不力的监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附件4
怒江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用最大的决心、最严的执法,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严格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实现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严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路段: 国道G219丙六线、省道S237丙瑞线、S304鹤营线、S233德泸线、S303华兰线、S309瓦片线等国道、省道及热点旅游线路、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及隧道、易拥堵和易发生事故路段。
(二)重点整治车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大中型货车、7座以上面包车、校车等。
(三)重点整治违法行为: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停车,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运车辆夜间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毒驾、闯红灯、违法停车、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自行车和工程运输车违法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第一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四场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公交传〔2017〕195号)要求开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二)第二阶段:2018年底前。持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春运、全国、全省 “两会”、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管控,重点保障各类重大安保活动,国家部署的重要行动。
(三)第三阶段:2018年11—12月底。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对突出问题和隐患,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
1.每月进行1次通报。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和满分未处理等违法行为向企业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2.每月进行1次约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每月进行1次曝光。对“两客一危”、校车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违法行为、重点驾驶人通过媒体每月向社会进行曝光公示。
4.每月开展1次安全检查。对“两客一危”、校车等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管理措施、GPS动态监管等落实情况。
5.每月开展1次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二)强化路面管理
1.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防控。针对农村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交通安全隐患多、事故防控压力大等问题,各县、市要依托 “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农村劝导站、管理员、劝导员),发动农村基层组织、派出所、农机监理站等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交通违法行为大劝导、大整治。重点要劝导微型面包车超员、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赶集、民俗活动、婚丧嫁娶等重点时段的路面巡查和违法劝导活动,在重点乡镇、重点村、重点路段设立临时执勤点,拦查重点车辆,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管理,形成“节点有人守、隐患有人治、赶集有人跟、节庆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全力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2.加大城市道路交通违法查处。针对当前城市交通秩序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易引发事故的“三驾” (酒驾、醉驾、毒驾)、“两牌”(套牌、假牌)、“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两闯”(闯红灯、闯禁行)、“两线”(斑马线、停车线)、“三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工程运输车)等突出违法和重大隐患,坚持严查严管,全力消除致乱、致堵、致祸隐患,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要突出午后、夜间和凌晨等重点时段,科学调整勤务模式,集中警力、装备,在宾馆、饭店、歌厅、酒吧、餐饮等人口集中周边道路设点检查。充分发挥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加大对严管街、示范路、堵点乱点及重要路口巡查纠违力度,严查违法停车、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随意上下乘客、违反标志标线以及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自行车和工程运输车违法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3.加大公路重点车辆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积极推动交警勤务机制改革,打造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勤务模式,严密监管网络,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各县、市要依托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持续推进重点车辆动态管控和主干道错时联勤联动,加大公安交警移动警务系统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登记率,严格整治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5时违规运行、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建立网巡与路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点上查、线上巡、网上控”的方式全面强化省干道的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加大对易发事故的长下坡路段的检查巡查力度。通过视频巡查、移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交警执法站拦截查处,提高现场处罚率,强化现场执法震慑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工作核心
各县、市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和要求,认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体要求,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严格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措施落实
为认真做好国务院、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并针对当前的各类风险和问题,各县、市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实际找差距、补短板,想方设法,查缺补漏,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持续深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三)规范文明执法,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负面影响。加强执法安全防护,严格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对货车执法查处中,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执法管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公交管〔2017〕545号)要求,确保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参战督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落实推进不力的,将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四)加强信息收集,完善报送机制
各县(市)要落实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收集、报送,不断发现和挖掘工作亮点、典型案例,每月27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并于11月1日前将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报送州公安交警支队,联系人及电话:李斌、3636996。
附件5
怒江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城镇燃气(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好房屋与市政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层级治理于行业治理相结合,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细致地排查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严防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依法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目标
在建项目安全管控难,事故易发的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城镇燃气生产经营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州安全形势趋于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严格落实“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分三个阶段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
各县、市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认识上统一,行动上一致。怒江州国家2.5万吨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兰坪县一中改扩建工程、兰坪县方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兰坪县红日燃气有限公司、怒江州红日燃气有限公司、怒江州泸鑫燃气有限公司、泸水天舜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怒江投资集团泸水民升燃气有限公司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力度,务必将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深化整治阶段(2018年1—10月)
各县、市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一步梳理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20日)
各县、市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完成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问题和隐患要进行再部署、再督促、再落实。同时,总结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章立制,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四、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各县、市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以保障房、农危改、房地产、城市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和城镇燃气、城镇供水、排水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监管执法力量下沉,突出在建施工项目现场监管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彻底查找监管工作漏洞和问题。同时,采取“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杜绝监管工作上热下冷等情况。
(二)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痕迹资料是否齐全,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建立了自检、自查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台账;安全生产责、权、利是否明确,相关痕迹管理是否清晰;是否根据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周密组织应急演练。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转包、非法分包和从业人员无资格等违法行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防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了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审批并严格执行;监理单位是否开展了对专项方案的审核、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了材料清单;施工单位是否针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编制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了有效防护;是否对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是否对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进行了防控。
(四)强化城镇燃气企业和充装站点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规范,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督察检查,严厉打击储存、充装、经营等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燃气企业和充装站点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机制是否建立;企业负责人及特殊工种人员是否经相应机构培训持证上岗;设备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等台账是否建立;燃气设备、设施、储罐防泄、防爆安全措施和燃气报警器安装使用是否到位;企业资质证书、压力容器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审验合格意见书、防雷检测合格证、燃气充装证等是否齐全;餐饮等使用燃气的企业是否正确使用瓶装燃气,作业场所是否通风,钢瓶是否合格,管理是否规范;对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净化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安全供应和用户利益,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县、市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工作部署,分管领导要具抓组织实施。要强化责任落实,将本次行动工作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各县、市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上线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部门联动沟通协调,建立市场和现场的联动机制以及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按照“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察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统筹好节假日以及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用力,讲求实效,坚决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确保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