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怒江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9〕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有关要求,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国家政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2019年底实现政策落地见实效,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具体保障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征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四、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参保关系发生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因易地搬迁参保关系发生转移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仍由原统筹地支付。
五、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各县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动各项工作。(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底数摸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打牢工作基础。(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制定完善对象认定办法和确认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全面开展参保缴费补助工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县市要从最新审批、被征地农民信息详实的项目为突破口,有序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工作。(2019年10月31日前)
六、组织实施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涉及垮部门统筹协调、协同联动,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实难度大、任务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统筹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改革措施落到见效。涉及党政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调整的,必须做好任务调整和工作斜接,确保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各县市要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四)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五)强化部门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工作,将被征地对象身份、征地面积等信息作为出具审核意见的前置条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社保审核;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将被征地对象身份、征地面积等信息作为出具审核意见的前置条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社保审核,测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保障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反映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有关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县市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