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州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依照《环保法》相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执法效能,明确责任,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全州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建设监管网格体系要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 、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及工作机制
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全州总体目标是建立“州、县”两级网格,网格划分在空间上实现“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监管上实现“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责任上实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各级网格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任务,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各网格单元需确定行政区域责任人、环境监管责任人、环境监管执法负责人。单元网格以环境监察机构为执法机构,配备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实行AB角责任制,A角负主要责任,当A角不在时由B角代替A角负主要责任。
三、工作体系、内容及责任主体
(一) 网格划分体系
1.州级环境监管网络
州环境保护局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州人民政府要求,重点开展环境督察、稽查工作,根据行政区域内国控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企业分布情况、环境监察执法及排污费稽查、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环境应急处理处置等情况,将全州划分为2个环境监管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以县行政区域划分单元,全州共划为4个单元网格,泸水县、兰坪县为州级环境监管重点单元网格(详见附表)。
州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开。
2.县级环境监管网格
县级环境监管网格根据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企业分布情况、环境监察执法及排污费等情况,将全县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级重点单元网格。
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 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内容
1.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监察;
2.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现场监察;
3.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排污收费以及环境监察稽查;
4.生态环境监察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风险源监察;
5.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整改情况后督察;
6.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办,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查处;
7.信息互通,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各网格之间的协调;
8.向企业(乡村)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乡村)做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
9.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按照环境保护部应急事故的性质划分进行,网格内责任人应参与调查处理;
10.其他相关工作。
(三) 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
1.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为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的监督,网格化划分实行分级政府领导,即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网格化工作负领导、监督的责任,并对本级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本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制定本级网格化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对本级和下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环境监管责任领导,全面统筹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分管环境监察的负责人为本级网格化执法监管责任领导。
3.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州、县环境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监管责任。
州环境监察机构分别担负监督管理和直接管理责任;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担负直接管理责任。
4.环境监察人员职责
州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总负责人、执法监管主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四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明确四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环境监察机构主要领导为本级网格化管理总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统筹安排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好本级工作,督促制度下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主体开展工作。
环境监察机构分管领导为本级网格化管理主体网格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在本级网格化管理政府负责人和环境监管责任领导下,指导、检查、督促主体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查处。
州、县环境监察机构监察人员为本级网格化管理单元网格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按频次完成现场环境监察任务,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落实网格化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四) 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动员部署(2015年8月20日前)
州、县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要层层动员,统一认识,明确职责,优化流程,为实现网格化监管做好各项装备工作。
2.全面建设(2015年8月30日前)
两级网格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分别制定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细化网格,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环境监管体系。
3.检查完善(2015年8月30日至9月30日)
省环境保护厅将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分组对各地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地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
4.总结提升(2015年9月30日至12月1日)
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县级于2015年12月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至州环境保护局。届时,省环境保护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全省环境监管体系级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 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县级网格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州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级网格,完善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及网格化责任体系一览表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2.加大执法力度
州、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监察、随机抽查力度,按照“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县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3.实施分类监管
州、县两级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应对的网格,在所述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推进能力建设
州、县两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在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经费不足等问题上予以支持。要加强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加快一点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5.强化部门联动
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机制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事态。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公众落实情况。
6.扩大公众参与面
网格责任单位单元和责任主体和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公众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环境监管公众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地区,要第一时间上报以及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州级网格责任体系一览表
附件
怒江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州级网格责任体系一览表
序号 | 政府 领导 | 环境监管 责任领导 | 执法监管领导 | 主要 负责人 | 执法监管主要负责人 | 主体 网格 | 主要 责任人 | 单元 网格 | 直接责任人 |
1 | 李文才 | 侯新文 | 史建琨 | 李玉琼 魏国强 张晋锋 李东升 | 李玉琼 | 第一 网格 | 李玉琼 | 兰坪县 (重点单元网格) | 李玉琼 李 燕 黄李军 |
2 | 李 燕 | 福贡县 | 李 燕 李玉琼 黄李军 | ||||||
3 | 张四祺 | 第二 网格 | 张四祺 | 泸水县 (重点单元网格) | 张四祺 和军湧 | ||||
4 | 和军湧 | 贡山县 | 和军湧 张四祺 |
说明:1.政府领导: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2.环境监管责任领导:州、县环境保护局局长;3.执法监管领导:州、县环境保护局分管环境监察副局长;4.主要负责人:州、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负责人;5.执法监管主要负责人:州、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分块负责人;6.主体网格:州、县辖区内的网格名称;7.主要负责人:为单元网格的主要负责人;8.单元网格:为网格化管理的基础网格;9.直接责任人:为单元网格的A、B角负责人;10.人员调整另行通知。